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和管控要点,切实规范企业采购行为。
(二)公开公正。依托电子采购平台等渠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公示采购结果,平等对待企业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完善企业内控监督机制,杜绝暗箱操作、指定采购等不正当市场行为,确保公平、公正、诚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竞争择优。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
(四)协同高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分类集聚采购信息、评审专家、供应商等资源,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作,助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按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依法在规定的平台发布招标信息和进场交易。
(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四种方式之一进行。
1. 询比采购
询比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2. 竞价采购
竞价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四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3. 谈判采购
谈判采购是指同时与2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二是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三是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四是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
4. 直接采购
直接采购是指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商议,根据商议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竞争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二是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三是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是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是有效供应商有且仅有1家;六是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七是政府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此外,对于围绕核心主业需集团内相关企业提供必要配套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如确需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应当由集团总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集中管理,采购人分级履行决策程序后报上级企业备案。
特别说明: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企业自愿采用招标方式的,招标采购的流程参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一)确定需求
应当合理预计采购需求,编制企业年度或月度采购计划,列入企业年度预算,企业采购部门原则上应根据经批准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重大采购项目应履行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等程序。重大计划外、超预算采购项目应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实施。
(二)实施采购
企业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实际,合理选用相应的采购方式,按规定的采购程序和决策权限开展采购交易,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效。企业可根据自身采购专业能力,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采购流程一般应包括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或邀请书、组织采购评审或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等。小额零星采购可适当简化采购流程。应当根据情况专门制定抢险救灾、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等应急采购项目的采购流程。企业应严格进行采购文件合规审查、供应商资格审查、评审报告审查、成交供应商核验等,确保采购活动合理合法合规。
(三)信息发布
企业应当在企业自建电子采购平台或天府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公告公示采购信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还应同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或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省级及以上媒介公告公示采购信息。结果确定后,应当在发布采购公告的媒介上公示采购结果。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并公开的,应当在采购前公示项目情况(涉密等特殊项目除外)。为确保供应商响应时间充足,除紧急采购外,招标项目采购文件发售期原则上不少于5日、候选人公示原则上不少于3日;非招标项目采购文件发售期原则上不少于3日、候选人公示原则上不少于1日。公示期内无供应商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的,企业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四)验收结算
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验收小组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并对供应商提交项目(或商品、服务)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价,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验收合格后,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算付款。
(五)评估归档
企业应当严格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按照“谁采购、谁留痕”的原则,对采购项目的决策依据、决策审批文件以及采购全过程进行留痕,接受企业内部及外部的监督检查。采购档案保存时间一般不少于15年。各企业要做好所属子企业采购项目台账、决策审批文件等档案管理工作。

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监管,对采购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责问责,督促企业加强对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督”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为推动企业采购工作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根据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整理。
曹敏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专注于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服务。




鉴山律师
以法为鉴
责任为山

四川鉴山律师事务所,是坐落于天府中央法务区的一家新型律师事务所。鉴山所创始合伙人分别具有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事务所主任具有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学位。以法为鉴,责任为山,是鉴山律师为委托人服务的信念。为委托人聚财、为委托人解难,是鉴山律师的基本功。我们致力于建设一家专业、诚信、勤勉、高效的精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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