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外资在华独资企业认定为中国的小微企业需慎重。
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拥有价格扣减的计算优惠,是国家的扶持政策,应确实发挥作用。
根据官方统计分类标准,外资在华独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范畴,与“内资企业”是并列且互斥的两类市场主体。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虽然适用于所有企业,但其适用前提是企业首先被归类为“内资企业”。
具体来说:
- 外资独资企业的性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定义,外资在华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 小微企业的认定范围: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统称,其划分标准(如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大中型企业的控股企业也不能认定为小微。
- 关键区分:虽然外资独资企业在规模上(如员工少、营收低)可能符合小微企业的量化指标,但因其投资主体为外国投资者,其法律属性和统计分类上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而非“内资企业”中的“私营企业”或“其他内资企业。
不过还是遇到过只以声明为认定唯一条件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