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相关费用收取支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相关费用收取支付,维护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及的相关费用收取支付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用支付
(一)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编制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协调合同签订、协助质疑答复、履约验收等服务,应当支付代理服务费。
(二)代理费用应由采购人直接支付至社会代理机构,严禁采购人将代理费用以各种形式转嫁给供应商支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项目采购公告(包括且不限于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等)中明确投标最高限价不包含代理费用。
(三)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代理费用纳入单位年度预算。采购人可在“商业服务业等支出”类下单独列示“其他商业服务业等支出”科目,单独编制代理费用预算,也可将代理费用预算与项目采购预算合并编制,支付时分别申请用款计划。
(四)采购人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时,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代理费用支付金额或标准、支付时间、支付主体等内容。采购人应当自代理服务履约完毕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五)采购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收取代理费用,不得向采购人或供应商收取任何未在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文件中明示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一并公开本项目的代理费用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采购人应当与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合同中约定项目暂停、终止、废标等情况下代理费用支付标准。采购人应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费用。因采购人原因导致代理费用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评审活动相关费用
评审专家参加省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应获得的专家评审费用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专家评审费可由采购人直接支付评审专家,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给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代为支付。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支付评审费用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注明代理费用中包含评审费用。
(二)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专家评审费用由项目发起方支付,支付标准按项目所在地标准执行。
(三)专家评审费用应在项目评审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专家。因专家原因导致项目废标,则不需要支付责任专家费用。
(四)省级项目支付标准
1.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项目:3小时内500元/人,超过部分每小时增加100元;
2.单一来源、询价等项目:2小时内300元/人,超过部分每小时增加100元;
3.项目中止或废标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专家已到达评标现场,非专家原因导致项目未开展评审的支付200元/人。
4.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或因项目需提供专家交通、餐饮、住宿的情况,应直接提供交通、餐饮、住宿等或据实结算专家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采购文件售价相关规定
代理机构在售卖采购文件时,应严格按照弥补制作成本(仅指印刷、纸张、装订等)、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售价,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采购文件的人力成本应计入代理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不得重复计入采购文件售价中。
采用电子交易方式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以及电子采购文件网上下载服务,不得以“平台服务费”等名义变相售卖电子采购文件获取利益。
四、监督管理
采购人、供应商等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如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违规收费行为,有权向同级财政部门举报。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采购人、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如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违规收费行为,有权向财政部门进行举报。财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