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照北京市储备粮轮换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和储备局)及有关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接受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燕谷公司)的委托,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交易中心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负责本次北京市储备粮(含油脂类,下同)轮换竞价交易会的具体实施工作。为保证竞价交易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本交易细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北京交易板块进行的粮食竞价活动的会员单位和会员单位交易当事人及粮食的承储单位(含实际存储库点,下同)。
第三条燕谷公司作为北京市地方(市级)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销售合同的供货方,免收保证金。其负责合同签订,交割结算。市粮食和储备局确定的交货仓库为本次竞价交易货物的承储单位,具体负责粮食出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交易中心作为燕谷公司的委托方负责竞价交易会的组织实施工作和因质量原因产生的商务纠纷处置的组织核实工作,并对会员单位的缴纳的保证金进行监管。
第五条参与竞价交易的企业单位应依法注册且具有粮食经营或生产资格的粮油贸易、生产加工企业,并同时具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和交易中心会员资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企业单位应以自身名义完成会员注册及保证金缴纳,并独立承担交易权利、义务与风险,在认可本交易细则在的前提下,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竞价交易会。粮食的承储单位或接收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价交易。
第六条参会会员单位应遵循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会当期《交易公告》《交易细则》,遵守交易中心交易流程、承认交易中心《会员章程》,必须以自身注册的会员资格独立、自主参与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活动。一经报名成功,视同认可承认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竞价交易存在交易风险,参与竞价的会员单位应知晓风险,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会员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条为保障正常交易秩序,对交易各方在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填报资料造假、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设置出入库障碍、不承担应有责任与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保存,视情节轻重,在交易中心管理权限内,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交易准备
第八条交易的品种、数量
一、竞价销售2021年产小麦2.87万吨(存储地:北京市);
二、竞价销售2023年产稻谷1.42万吨(存储地:北京市);
三、竞价销售2022年产玉米2.75万吨(存储地:北京市)。
以上品种、数量以当日交易标的为准。
第九条会员注册
粮食竞价交易活动实行会员制。参加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企业单位,需同时注册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和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会员。
企业单位在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后,再完成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注册。
一、办理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所需资料:
(一)《会员登记表》
(二)《会员申请和网上交易承诺书》
(三)《交易代表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交易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须按1:1比例复印或扫描正反面至A4纸同面。营业执照副本可适度缩小至A4纸全幅,且二维码清晰可查。
相关文本可在交易中心网站上查阅和下载。
二、办理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会员,请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依据国家粮食交易平台相关规定,在单位注册所在地关联省份交易中心获取资格并取得密钥。
三、资质审核及密码告知。
企业单位各项资料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会员注册。注册成功后,系统自动将会员单位用户名及报名初始密码发送至交易代表预留手机,请及时查收并妥善保管。会员单位用户名和报名密码为交易资格凭证,属于会员单位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遗忘或泄露,应在第一时间书面告知交易中心进行补办、重置。由于遗忘或泄露用户名、报名密码及网络中断等造成的损失由会员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 交易会报名
意向参会的会员单位须在报名时间内完成系统报名,同时确保保证金足额到账,两项条件均满足后视为报名成功,方可参与本次竞价交易会。
报名时间:2026年1月20日9:30至1月21日16:00。
一、系统报名。
本次交易会报名全程采用远程网上报名方式,请意向参会的会员单位按时登陆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报名。
报名流程:登录“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参与市、区储交易会→3.交易会报名→选择PC端网址或扫描手机端二维码→输入用户名及报名密码登录报名系统”按意向品种、数量进行系统报名。
二、保证金到账时间及银行信息。
意向参会的会员单位须在报名时间内,按报名系统显示的“合计保证金”金额向交易中心支付足额保证金,并确保保证金在2026年1月21日16:00时前到达交易中心账户。参会会员单位的保证金必须由本单位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账户名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门支行营业室
开户银行账号:0200001909200023318
三、保证金及最高限量。
意向参与竞价销售小麦、稻谷、玉米的会员单位按照预估竞拍数量预缴保证金,竞价销售小麦、稻谷、玉米缴付标准为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200元/吨。
竞拍的最大数量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参与竞价竞价销售小麦、稻谷、玉米品种的,每品种每会员单位最高限量为1万吨。
四、本次交易会报名截止时,单一品种报名会员单位少于3家(不含3家),交易中心有权取消此品种的竞价交易。
五、参会的会员单位的竞价交易品种应与报名时意向品种一致,否则无法参与竞价。
六、会员单位与燕谷公司存在合同纠纷、法律诉讼等事项未解决处理的,不得报名参会。已报名汇款的,报名汇款无效。
第十一条市粮食和储备局粮食储备处负责提供竞价交易清单。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于竞价交易会的前一周通过媒体发布本次交易会《交易公告》。
第十三条参加交易会的会员单位可于竞价交易会前三天,在交易中心网站上查阅和下载本次《交易清单》《交易细则》和合同等文本相关信息。交易中心于交易日前,对本次交易会的相关事项、网上竞价交易操作进行咨询和解答。
第十四条参与竞价销售的北京市储备粮会员单位及其委托的托运方、承运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粮仓〔2024〕271号“关于印发原粮运输减损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所规定的要求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 44917-2024所规定的标准。若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条款的行为,则按违约行为处理。
第三章交易时间、网址及“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交易时间:2026年1月22日9:30。
第十六条交易网址:国家粮食交易平台。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网络全域故障、基础电信服务中断等)或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亦难以避免的客观情况导致交易中断、数据篡改或信息传输延迟等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交易、暂停交易、变更交易日期或推迟交易时间等应急措施。交易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向上级报告后,应在收到上级答复后1小时内通过交易中心官方渠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电话)向参会会员单位告知,但因会员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告知的除外。对于已完成应价操作的交易标的,交易中心在“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保障交易公平维护整体会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交易系统故障是否是全局性的,是否对所有参会单位造成同等影响,且恢复后无法还原到中断前的精准状态,作为判定的客观依据,综合判定该标的的成交状态(成交或未成交)。判定结果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在参与交易前,会员单位应充分理解条款内容,做好自身设备和网络环境排查与维护。若会员单位因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有网络链路故障、终端设备软硬件损坏、内部操作人员失误、本地系统与交易系统适配异常、未及时更新交易终端版本等)无法正常登录交易系统、发起应价或接收交易信息的,由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错过交易机会、应价失效、预期收益损失等),由该会员单位自行承担。此情形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交易中心应视为已充分履行服务提供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交易秩序
第十八条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会员单位应按时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
第十九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交易会员单位按交易顺序逐节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竞价销售交易
第二十二条竞价销售采取先付款后提货的方式,所报价格为供货方出库单位库内汽车车板价或库内专用线站台旁价格(不含包装)。报价单位是元/吨。
第二十三条竞价销售交易原则: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竞价同一标的,价高者优先;同等价格,应价在前者优先。
第二十四条竞价交易按本次交易会竞价交易清单的委托标的顺序,依次按专场逐节进行交易(3个标的为一交易节)。
第二十五条开市后,会员单位使用交易终端按交易专场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竞价标的的起点价格(底价)开始报价,并以人民币每吨10元的价位递增报价。
第二十六条竞价销售竞价数量为该标的的全部数量,标的不拆分。会员单位可对全部委托标的竞价,但最终成交总量不能超过报名时认定的品种、意向数量。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竞价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最高限量以本次交易会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会员单位如接受竞价交易系统报出的价格,应点击应价。会员单位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二十八条会员单位在新的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委托标的无会员单位在起点价位(底价)应价时,竞价交易系统判定该委托标的流标。
第三十条当一个委托标的在某一价位只有一个会员单位应价,并且在竞价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40秒)内再无新的会员单位应价时,即按该价位成交。
第三十一条交易成交后,竞价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合同》。
第六章竞价销售交割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中标后,经交易中心、燕谷公司均审核确认后,中标会员单位于交易会结束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燕谷公司在竞价交易系统中(线上)签订《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合同》。同时,中标会员单位应在交易中心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合同履约、交割结算、商务处理授权书》,自《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邮寄或直接送达燕谷公司业务部。
中标会员单位所签订的《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合同》,以燕谷公司提供的竞价交易系统电子合同为准。交割结算流程采用线下方式。
第三十三条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中标会员单位必须于交易会结束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燕谷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开立的指定账户。燕谷公司确认全部货款到位后,开具《北京市储备粮油出库通知单》通知燕谷公司的承储单位实施出库。同时向合同乙方开具与合同数量、金额相等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账户名称: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账号:20311999900100000002561
联系人:燕谷公司业务部
联系电话:010-83555671
第三十五条竞价销售实行取货制。中标会员单位凭开具的《北京市储备粮油出库通知单》到指定地点取货。取货时间:自中标会员单位在交易会结束后次日起,40个工作日内提清货物。
第三十六条竞价销售粮油质量以标的清单为准,中标会员单位如对质量有异议,应在缴足全额货款后(出库前)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市食检院)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申请方以市食检院预估费用先行支付,待检验结果出具后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提货截止时间。
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出库单位计量衡器为准。出库时如果发生数量差数,由承储单位15个工作日内按照该标的中标价向中标会员单位退还货款或以与该标的样品质量相同的商品粮油向中标会员单位补齐。
第三十七条交易服务费:交易成交后,中标会员单位按成交金额的2‰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中标会员单位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中心核实后,余款在《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中标会员单位在交易会结束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含本数)内,应及时向交易中心财务部申领本次交易服务费发票。财务部联系人:靳蕊、张祺婷 电话010-63565040
第三十八条履约保证金:中标会员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完全履行后,交易中心依据燕谷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合同》执行情况的证明”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履约保证金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不可抵扣粮款。
第三十九条如因中标会员单位原因粮油不能全部运出,自《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合同》载明的取货截止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储单位按北京市储备粮储存标准按日历日收取储存费用;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由中标会员单位与承储单位签订委托代储协议并由双方自行协商储存费用标准。第四十条如中标会员单位在提货期满后,与燕谷公司合同纠纷等法律纠纷或因质量争议经五方质量复检后不认可检验结果,且未按本期《交易细则》规定完成纠纷解决流程的,交易中心将自《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合同》载明的取货截止日次日起暂停其交易资格,直至纠纷解决为止。在此期间内,储存费用由中标会员单位按规定承担。
第四十一条出库的费用由中标会员单位承担。具体费用包括:散粮灌包费5元/吨(散粮标包灌包费10元/吨);铁路运输装车费3元/吨。
中标会员单位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及包装物价格由中标会员单位与承储单位协商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每吨粮食所用编织袋、标旧麻袋和标新麻袋的价格不得超过20元、30元和45元。具体发运方式由中标会员单位与承储单位协商,运费由中标会员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本次竞价交易会销售的小麦、稻谷、玉米为散装,不含包装。
第四十三条中标会员单位准备提货出库时,应事先与承储单位取得联系,告知出库事项。中标会员单位应事先熟知运输线路和承储单位周边道路状况,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运输工具进行出库运输作业。
第四十四条未中标保证金退回。
参加竞价交易会的会员单位未中标的保证金,在交易会结束后次日起,经交易中心核实,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会员单位退款账户以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企业绑定账户为准。
第七章违约责任与商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交易达成后,中标会员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燕谷公司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中心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中标会员单位以剩余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
中标会员单位的违约行为给燕谷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剩余保证金数额总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承担违约责任,全额赔偿。
第四十七条中标会员单位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的,交易中心根据燕谷公司开具《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合同执行情况证明》,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会员单位履约保证金。竞价销售小麦、稻谷、玉米扣除标准为200元/吨。
中标会员单位的违约行为给燕谷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若中标会员单位违约,除按条款规定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外,交易中心还将违约的中标会员单位列入违约企业名单,并按第七条执行。
第四十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粮食质量出现纠纷,应停止出库,合同双方及承储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中标会员会员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交交易中心协调解决。出库截止日前10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不再接收申请。
交易中心在收到中标会员单位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燕谷公司、市食检院、承储单位、中标会员单位共赴现场扦样复检。检验费用由申请方以市食检院预估费用先行支付,待结果出具后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提货截止时间。
认可检验结果,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继续履约。后期出库履约过程中,中标会员单位不得再以粮食质量为由,重复提出申请;不认可检验结果,不愿意调解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管辖法院约定为,燕谷公司注册经营地人民法院。
第五十条其它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适用于2026年1月22日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举行的“2026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一次竞价交易会”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6年1月19日
(本条信息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提供)
本文已注明来源,版权属原作者所有。若涉及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