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 工程建设招标 | 重点区别 | |
定义 |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 ①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②造价、代建等是否属于工程有关的服务存在争议。 |
基础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两套法律体系,有相似也有不同。 |
配套政策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 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 6、《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101号令) 7、《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102号) 8、《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110号令) 9、《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 10、《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财库[2014)214号) 1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1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14、《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15、《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16、《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新财库[2016〕198号 17、《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 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8、《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9、《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 10、《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1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6号令) 1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13、《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八部委16号令) 1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10号令) | 各自配套的政策法规也自成体系 |
招标采购主体 |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国有企业只能作为招标人,不能作为采购人。 2、临时机构(某某办公室、某某项目部)不得作为招标人和采购人。 |
立项审批部门 | 财政部门 | 一般为发改部门 | |
监督部门 |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
方式 |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合作创新等 |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 政府采购形式较多,工程招标只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
代理机构 | 1、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2、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专门为采购人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1、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条件、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招标代理业务包括提供招标前期咨询,拟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协助合同签订等服务。 3、代理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集中采购项目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
评标专家库 |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 组建部门有本质区别 |
评标专家资格 |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1、政府采购专家对国籍和年龄均有要求。 2、政府采购专家要求中级职称,工程建设项目专家要求高级职称。 |
评标委员会组成 |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 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 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 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 1、政府采购1000万元以上专家不得少于7人; 2、工程招标可以从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抽取; 3、本单位人员只能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评标,抽取时应该回避。 4、代理机构不得作为本单位的项目的评标专家。 |
招标采购限额 |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以河南省为例: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规定: 省级及郑州市本级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10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 政府采购各省自行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国家统一确定。 |
其他 |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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