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7801/content.html
第四条规定,《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注解: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判定标准计算公式: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负面清单行业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主营业务收入×100%>50%
[举例]某多元化经营企业A公司2024年度财务数据如下:房地产销售收入(属于负面清单行业)1200万元,技术咨询服务收入600万元,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100万元,股权转让收益(投资收益)100万元,总收入2000万元。
解析:
调整后收入总额=2000-不征税收入:100 -投资收益:100=1800万元,负面清单行业收入占比=1200/1800×100%≈66.67%>50%,该公司被判定为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其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