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云南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程序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制定印发
《云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明确政府债券发行全过程的具体工作要求
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

云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为规范云南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程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等相关制度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发行的云南省政府债券,通过财政部规定的电子招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云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首次招标标的为利率,续发行招标标的为债券含息价格。标的为利率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云南省政府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标的为债券含息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价格,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发行价格承销。
云南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债券期限、债券品种、项目收益、发行节奏等因素,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择机分批实施地方债券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业务,重点支持专项债券在本地范围内面向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发售。

第二条 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区间、标位变动幅度、投标标位差等技术参数,根据债券期限品种、债券市场和国债收益率等情况,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规定。条件具备时可以参考地方债收益率曲线等合理设定投标标位区间,具体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
(二)投标量限定。主承销商及承销团一般成员最低投标限额按协议执行,单个承销团成员最高投标额无比例限制。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原则上为0.1亿元,如单期债券发行量过于零碎,经与承销商沟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并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公布;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原则上不高于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的35%。单一标位投标量变动幅度为最低投标限额的整数倍。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以下的四舍五入。

第三条 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全场投标量大于招标量时,按照低利率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当期债券发行量为止。全场投标量小于或等于招标量时,所有投标全额募入。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原则上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四条 债权登记和托管

(一)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中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券种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承销团成员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招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云南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招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当日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云南省财政厅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云南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云南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云南省财政厅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五条 应急处理

如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以下简称应急投标书)或《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以下简称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传真至招标场所,委托招标场所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
(一)承销团成员如需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应及时通过拨打招标室电话告知云南省财政厅招标人员。
(二)应急时间以招标场所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云南省政府债券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云南省政府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三)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前,该承销团成员仍可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
(四)如承销团成员既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或债权托管)为准;如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五)除云南省财政厅通知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外,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六)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云南省财政厅将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或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渠道,通知经报备的承销团成员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内容为“[招标室通知]20××年×月×日云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第六条 分 销

云南省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云南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式。云南省政府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
(二)分销对象。云南省政府债券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云南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分销价格。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第七条 其 他

(一)承销团成员承销云南省政府债券情况,作为以后年度组建云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重要参考。
(二)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监督员分别由云南省财政厅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派员担任。
(三)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或者规定的内容与当期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不一致的,以当期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四)本规则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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