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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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请问:
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于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招标的公正性,防止因利害关系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同一单位负责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根据该条第二款,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关联单位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确保招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二、违反规定的后果违反上述两款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投标将被视为无效。这意味着,如果投标人被发现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属于同一单位负责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其投标将被拒绝,无法参与后续的招标流程。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包括中标无效、罚款、取消投标资格等。这些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对投标行为的规范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其他条款,如第八条关于邀请招标的条件、第七条关于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等,也与第三十四条相互关联,共同确保了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是对投标过程中利害关系及投标资格的重要规定,旨在确保招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投标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属于同一单位负责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与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也确保了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国企改革交流群”入群方式单位+姓名+微信yz3580748)(近期很多粉丝联系小编说收不到公众号的消息提示,如何解决请看下图设置“星标”,以便更及时获取到推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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