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有关说明:
1、投标人须对本项目为单位的服务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响应。
2、采购需求中标“★”号条款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人如有任何一条负偏离则导致投标无效。
3、本项目采购的服务对应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4、本项目属于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原因和情形为: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二)本项目预算金额:约为390.8万元(其中运营经费为40万元,运营满12个月且经服务评估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享受相应等级的服务奖励,评估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服务奖励;村(社区)颐康服务站项目运营经费约87.5万元/年(50个站);助餐配餐、居家上门、特困照料护理费用预算约为253.3万元,以实际发生为准),实际金额以上级拨付经费指标为准。
(三)项目概况:本项目建筑面积为1300平方米,运营范围为负责对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和50个村(社区)颐康服务站提供运营管理服务。根据辖区内老年人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需要,本项目不限于重点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散居特困、高龄、低保低边、空巢独居、孤寡等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上门服务、生活照料、定期巡访、文体教育、日间托管、医养康养等基本养老服务,另外还需负责运营辖区内的长者饭堂。
为了更好地开展石滩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辖区内的老年人提供安心、放心、贴心的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运用专业养老护老的工作方法,融合社会工作理念,以个案、社区等服务手法,为60周岁以上有需要的老年人构建社会支持网络,提供集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巡访、辅具租赁、平安通、家庭照护培训、文体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日间托管、临时托养/长期托养、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等为一体的社区居家养老创新服务。项目秉承家庭式照护理念,为服务对象营造家庭化、现代化、人性化、无障碍化的养老照护环境,为老年人提供安全、积极、适宜的照护服务。
(四)运行模式:根据《广州市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广州市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建设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养老联席〔2020〕5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指引>的通知》(穗民〔2020〕15号)、《中共广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建设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穗改委发[2020]14号)、《关于印发<增城区关于推进建设镇(街)养老服务综合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增民〔2020〕20号)、《增城区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增城区关于推进村(社区)颐康服务站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增养老联席[202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穗民规字[2024]3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向社会进行招标采购,确定项目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项目由成交供应商对外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五)项目内容概览
项目名称 | 服务期限 | 最高限价 |
2026-2027年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 服务周期自签订合同起一年。 | 人民币3,908,000.00元 |
采购包1(2026-2027年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运营管理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签订合同起一年。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支付比例100%,本项目周期1年,项目资金390.8万元,以实际发生为准(含运营经费、服务奖励、助餐配餐和居家上门费用) (一)运营经费(约127.5万元):第一期划拨时间:协议生效后,在承包人开具等额有效的税务发票给招标人的6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承包人支付颐康服务中心和颐康服务站运营经费的60%。 第二期划拨时间:项目运营第六个月后进行项目自评,招标人验收确认承包人完成本项目内容,在承包人开具等额有效的税务发票给招标人的6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本项目颐康服务中心和颐康服务站运营经费的40%。 (二)服务奖励(最高30万元):承包人运营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管理服务满12个月且经服务评估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享受相应等级的服务奖励,评估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服务奖励;服务奖励由招标人按照《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和财政相关规定拨付给承包人。 (三)政府购买服务资助(约253.3万元): 购买服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助餐配餐、居家上门、生活照料、适老化改造等服务,并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政策法规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承包人的服务对象属于《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资助标准按规定执行。资助费用由招标人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以承包人与资助对象的服务协议、广州市为老服务平台服务记录为依据,每月支付给承包人。 (以上所有款项具体拨付以实际市、区两级财政下达资金为准) |
验收要求 | 自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机构运营满1年需向采购人提交自评报告。服务评估由区民政局、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按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关要求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服务评估,对成交单位各阶段开展服务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估考核,对承接的服务项目评估定级不合格的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服务机构,采购人有权中止其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服务委托协议。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养老服务 | 2026-2027年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 项 | 1.00 | 3,908,000.00 | 3,908,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运营管理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1 | 一、项目服务规划 (一)服务目标 负责对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和50个村(社区)颐康服务站提供运营管理服务。根据辖区内老年人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需要,本项目不限于重点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散居特困、高龄、低保低边、空巢独居、孤寡等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上门服务、生活照料、定期巡访、文体教育、日间托管、医养康养等基本养老服务,另外还需负责运营辖区内的长者饭堂。 继续完善优化养老服务网络,加快推进综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颐康中心+社工站+敬老院+长者饭堂+N个村级站点”五点联动的镇村养老服务网络建设,融合更多社会资源,提供普惠性、兜底性的服务,将“家门口”的养老服务进一步向村居延伸。进一步提升长者饭堂效能,立足老年人需求为基础,探索向更多有需求社会对象供餐,积极打造特色鲜明、效能突出的“长者饭堂”示范点。 要重点依托颐康服务站,深化设置助餐配餐功能,提供就近、便捷的助餐服务,惠及更多老年人就餐用餐需求。 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秉承家庭式服务理念,为服务对象营造家庭化、现代化、人性化、适老化的养老服务环境,为老人提供安全、积极、适宜的养老服务。深化日托、助餐配餐、家政+养老、家庭养老床位、医养结合、辅具租赁等功能,打造具备日托/全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颐康中心,进一步扩大嵌入式、多功能、普惠性优质养老服务供给,完善全覆盖、多层次、多支撑、多主体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服务指标 1.本指标表为颐康中心每年的指标量
2.本指标表为单个社区颐康服务站每年的指标量
说明:服务开展过程中,考虑客观情况确需调整相关安排计划的,需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后实施。 以上指标为颐康中心与社区颐康服务站最低服务指标,如遇市区对以上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有要求,按照市区要求调整相关指标。 (三)服务内容 根据石滩镇辖区老年人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负责运营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长者饭堂(含自建厨房)、颐康服务站等服务场地,因地制宜,向常住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巡访、辅具租赁、平安通、家庭照料培训、文体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日间托管、临时托养/长期托养、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的功能,重点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和到户式综合养老服务。具体如下: 1.运营石滩镇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颐康中心)和50个村(社区)颐康服务站。 2.统筹整合各类为老服务资源,为颐康服务站等村居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资源调配等服务。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查询、办事引导、方案制定、服务转介等服务,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 3.继续完善优化养老服务网络,加快推进综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颐康中心+社工站+敬老院+长者饭堂+N个村级站点”五点联动的镇村养老服务网络建设,融合更多社会资源,提供普惠性、兜底性的服务,将“家门口”的养老服务进一步向村居延伸。进一步提升长者饭堂效能,立足老年人需求为基础,探索向更多有需求社会对象供餐,积极打造特色鲜明、效能突出的“长者饭堂”示范点。 4.承包人运营的所有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养老服务向导点,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查询、办事指引、服务转介等服务。应当与“平安通”服务机构建立服务转介机制。 5.开展助餐配餐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和老年人需求,为老年人提供订餐、堂食、送餐服务。统筹设置养老机构食堂、长者饭堂和自建厨房,为全托、日托和周边村(居)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6.开展生活照料服务。强化与羊城家政基层服务站功能互补、服务转介,为全托、日托和周边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居清洁、衣被清洗、代购、助医、助药、助浴、陪护等养老服务,拓展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 7.开展定期巡访服务。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定期对辖区内空巢(独居)、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仅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分散供养特困、失能且事实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巡访。 8.提供辅具租赁服务。向辖区内老年人展示推广养老辅具等产品用品,并提供租赁服务。 9.提供照护培训。为失能老年人家属开展养老照护、居家安防等方面培训。 10.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走、康复护理等需求为核心,为有需求居家老年人进行适老化和智能化家居环境改造,改善居家生活照护条件,增强居家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 11.家庭养老床位服务。为有专门养老服务需求的居家老年人进行必要的适老化和智能化家居改造,纳入每天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并根据需求提供紧急援助、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与床位相配套的全天候、全方位居家照顾服务,实现智慧养老模式。 12.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喘息服务)。依托颐康服务站、长者饭堂(含自建厨房)、星光老年之家等服务设施,利用中心服务功能,满足辖区内老年人对于日托、临托的差异需求;同时在服务站内设置喘息服务短期照顾中心,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短期的照顾喘息服务;为有住养服务需求且符合照顾需求登记评估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专业机构照护服务。 13.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通过互联网+的形式,打造符合本地实际需求的智慧养老服务体系,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康复护理、健康管理、上门巡诊、身体检查、家庭病床、转诊转介、健康教育等服务,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 14.文化娱乐、紧急援助、人文关怀服务。发挥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功能,整合文化、法律、科技、义工(志愿者)、公益慈善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法律维权、科技助养、邻里互助、义工帮扶等服务。 15.承包人提供的服务项目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政策法规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16.以下服务项目及服务场地免费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向导、文体教育、康乐社区活动、长者饭堂等。 17.政府或上级部门对于项目服务形式及内容有调整的,承包人应当予以落实执行。 (四)服务支撑 1、智慧养老。基于互联网平台管理和电子设备终端,为辖区内有需求的失能失智、半失能户籍老人提供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等智慧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依托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市居家综合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及互联网、平安通服务、物联网等网络手段和电子设备终端,为老人提供紧急救援、安全防范等智慧养老服务。 2、统筹指导。统筹辖区内各类为老服务资源,为村(居)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资源调配等服务,为失能老年人家属开展养老照护培训,为老年人开展居家安防等培训。 3、供需对接。设置“养老服务向导”,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查询、办事指引、方案制定、服务转价等服务,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 二、运营要求 (一)对外独立承担服务管理项目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定于与居家服务对象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独立承担服务对象的日常服务管理责任、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定于人身意外伤亡事故责任)以及相关的家属协议纠纷责任,独立承担项目内所有工作人员的日常服务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定于人身意外伤亡事故责任)。 (二)在协议服务期内和服务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承担颐康中心服务管理活动的全部成本,包括人力成本、能耗成本、日常维护维修、水电费、物业费及其他各项税费等。 (四)承担颐康中心范围内场所以及场所内所有资产(包括采购人移交已登记造册的设施设备等)的日常维护保养、管理责任;对采购人移交的各项资产,进行维修或更换的,应提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五)与第三方签订管理养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的,须向采购人报备后实施,并确保该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项目总运营管理服务期限满日。 (六)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若确因政策变化要求或运营服务需要改变建筑物装修或改扩建的,自行承担相关经费,报采购人同意、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需要改变建筑物结构、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采购人承担相关改造经费。 (七)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应充分遵守采购人为行使监督权利而发出的所有合理指示。 (八)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做好财务、消防、医疗健康、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不得欺老、虐老,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本项目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十)不得以本项目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担保、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有损害采购人权益的行为。 (十一)优先为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独居、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群提供服务。 (十二)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加大宣传推广,优化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入住率。 (十三)按规定享受水电气价格优惠、相应税费减免、资金资助等政策。 (十四)运营管理和服务开展应使用或接入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市居家综合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以平台数据作为享受政府补贴或资助的依据。 (十五)需按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配备基本工作人员和经验丰富的专职中心主任;运营期间根据服务开展情况,及时增加配置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服务人员等。 (十六)做好工作人员服务规范管理,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实行人员考核制度,对素质低下、服务态度恶劣、不按协议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应依据劳动合同予以处理。 (十七)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账务管理制度,设立专户,项目的各项开支收入(含享受的各类补贴等)都必须入帐,严禁另设收费帐目,并配合采购人每年委托第三方财务公司进行的审计。 (十八)接受的社会捐赠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捐赠人意愿进行使用,捐赠款项应当专款专用,在统一的核算帐上进行专项核算。 (十九)因服务不符合要求等自身原因提前退出项目,并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服务机构要求 1、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提供医疗服务的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应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与具备相关医疗机构执业资质、餐饮服务资质的供应商达成合作协议。 3、具备老年人的照护、康复、文娱等相关服务能力; 4、具备提供适合服务对象的服务环境能力,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5、具备专业养老服务管理经验,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有效投诉记录,无失信记录; 6、具备与承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服务团队; 7、具有合理、详细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明细,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加强自身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