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业主大会不得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形】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大会不得续聘:
(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期内被行政处罚并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为最低等级的;
(四)业主委员会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满意率评价,满意率低于80%的;
(五)企业的失信行为记分满6分的;
(六)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不得续聘情形。



第九条【业主大会不得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形】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大会不得续聘:
(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期内被行政处罚并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为最低等级的;
(四)业主委员会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满意率评价,满意率低于80%的;
(五)企业的失信行为记分满6分的;
(六)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不得续聘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