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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通鉴】海外展会禁令制度的应用与应对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15 07:34:41     1
【海联通鉴】海外展会禁令制度的应用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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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公共服务中心开设“海联通鉴”栏目,以期通过整理分析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和做法、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实务经验等内容,为市场主体提供借鉴和参考。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进程的加快,海外展会已成为企业展示技术实力、拓展国际市场的重要途径。然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显著差异,特别是在临时禁令的适用标准与执行强度方面差别较大。一旦企业在展会中涉及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或不正当竞争纠纷,极有可能遭遇展品查扣、展位撤除乃至诉讼追责,不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还可能对企业品牌声誉和全球市场布局产生长期影响。因而,系统了解海外参展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尤其是临时禁令风险,对于企业在国际展会中实现合规、安全参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重点解析了德国和美国的相关制度,为出海企业提供参考。
PART.1
海外展会临时禁令制度

临时禁令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种高效、及时的法律救济手段,可以在展会期间迅速制止涉嫌侵权产品的展示和宣传,从而保护自身专利权利、维护市场秩序,并为后续索取损害赔偿或展开正式诉讼赢得时间和证据优势。各国家或地区对临时禁令的颁布条件和法律效力存在差异。下面以德国和美国为例,对海外展会临时禁令制度进行简要说明。

1. 德国临时禁令制度

德国作为全球领先的展会经济体,承办了全球超过一半的顶级专业展会,其展会产业体系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也十分健全。针对展会期间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德国法律提供了明确且高效的救济机制,为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1第935条的规定,如果存在合理理由担忧现有状态的变化可能阻碍或显著妨碍一方权利的实现,法院可以对诉讼标的签发临时禁令。法院在此过程中享有自由裁量权,可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申请临时禁令需满足“紧迫性”条件,即申请方的权利正受到或即将受到侵害。紧迫性由主审法官裁定。临时禁令可不经过口审就直接作出,而且最快可在当日颁布。临时禁令具有强制执行力,在禁令撤销之前,被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可能面临最高可达 25 万欧元的罚款或短期监禁。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德国法院在实践中普遍认定,只要侵权产品的广告面向德国市场,网站可在德国访问,德国法院就具有管辖权。因此,即使企业在德国展会期间未携带侵权产品,也未在现场发放宣传资料,只要其网络宣传存在侵权行为,参展商仍面临临时禁令风险。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第13条第1款规定,在正式提起诉讼之前,权利人通常应向潜在侵权方发出警告函,并给予对方通过承诺停止侵权及支付适当合同罚款的机会来解决争议。虽然警告函并非申请临时禁令的必经程序,但如果权利人在提起临时禁令之前没有向侵权方发送过警告函,而侵权方立即承认侵权时,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应当由提起临时禁令的权利人自行承担。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45a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担心对方可能在未经过其听取意见的情况下申请临时禁令或扣押令,可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保护函。该保护函一经录入保护函登记处即生效,有效期为六个月,期满后自动删除。该制度旨在使潜在被申请人有机会就可能的侵权指控预先陈述事实与法律意见,以防止法院在单方面审理临时禁令申请时仅依据申请人材料作出裁定。法院在审理相关申请时负有查阅并考虑保护函内容的义务,但是否采纳其中的观点和理由,仍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行裁量。

2. 美国临时禁令制度介绍

美国临时禁令包括“临时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TRO)”和“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3第65条规定了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的申请程序和条件。其中,临时限制令可在未通知相对方的情形下签发,条件是:若不立即签发申请一方将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并且申请一方已经作出通知相对方的努力及说明为何不应要求通知的理由。

美国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的主要区别在于:临时限制令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不通知对方当事人,由法院在案件审理前签发,以防止申请一方在正式审理前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而初步禁令必须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在案件正式审理期间由法院签发,用以维持现状、防止不可弥补的损害,直至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临时限制令通常不得超过14天,与之相比,初步禁令的审查更严格,但持续期限可以更长。两种临时禁令的获准均需法院进行如下评估:①申请一方获得胜诉的可能性;②拒绝发布禁令是否会使申请一方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③拒绝发布禁令对申请一方造成的损害是否大于发布禁令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④发布禁令是否会影响到公共利益。如果对这四项因素评估的结果显示有利于申请一方,则可在当天就颁布临时禁令。

在美国,涉及跨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还可以寻求行政保护,根据《美国关税法》4第337条规定,若外国企业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侵害了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 ITC)提出控告,申请强制排除令或禁止令,但前提是权利人在美国国内有相关产业。

美国和德国临时禁令制度对比

1《德国民事诉讼法》: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englisch_zpo/englisch_zpo.html

2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englisch_uwg/englisch_uwg.html#p0214

3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https://www.uscourts.gov/file/78323/download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专题之美国337调查详解:https://ipr.mofcom.gov.cn/zhuanti/337/337_index.html

PART.2
海外展会临时禁令风险及案例分析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海外展会中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呈上升趋势,主要包括专利侵权、外观设计侵权、商标抢注及不正当竞争等风险。一旦展会侵权行为触发临时禁令,将成为企业海外参展的核心风险,不仅可能扰乱现场宣传与市场推广,还可能对企业国际声誉及长期市场布局造成持久影响。下面结合海外展会临时禁令案例对相关风险进行评析。

1. 专利侵权风险

专利侵权是海外展会中最常见的知识产权风险。企业在展会上展示产品时,如果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权利人可申请法院签发临时禁令。在德国,法院甚至无需事先通知被申请一方就可以直接签发临时禁令,这意味着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展品可能被当场扣押,展位被迫关闭,严重影响企业参展和商业活动。

在以色列卡多通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ardo公司)与深圳Asmax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5中,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米兰地方分院作出了一项具有代表性的单方面初步禁令裁定。深圳Asmax公司在2024年11月于米兰举办的意大利国际两轮车展(EICMA)中展示了其头盔通信产品,Cardo公司认为展出产品侵犯其EP4240194号专利权,并于展会开幕前一日向米兰地方分院申请单方面初步禁令,法院在次日即作出裁定,认为Cardo公司提交了足够证明侵权的证据,批准了禁令请求。由于深圳Asma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禁令已正式生效。该案是 UPC成立以来少数几起在展会期间签发的单方面临时禁令之一,显示出UPC统一专利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高效性与严格性。

在NFC Ring, Inc.诉Kerv Wearables Ltd.专利侵权纠纷一案6中,美国内华达州联邦地区法院批准了原告在展会期间申请的单方临时限制令和扣押令。法院认为,原告NFC Ring拥有US9313609号美国专利,而被告Kerv在展会展出的产品存在明显的侵权可能。更关键的是,被告为英国企业,在美国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资产,仅在拉斯维加斯的 Money 20/20 展会期间临时参展,展后即将撤离美国。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侵权证据可能灭失,侵权产品可能通过展会订单流入美国市场。法院进一步指出,若不颁布临时限制令,原告将面临不可弥补的损害,包括市场份额流失、专利控制力削弱及商誉受损;而被告在美国没有显著的实体存在,后续追索经济赔偿的可能性极低。相比之下,批准临时限制令对被告的损害明显较轻。法院最终批准了原告申请的单方临时限制令和扣押令。

2. 外观设计侵权风险

在国际展会中,外观设计冲突也是企业常见的知识产权风险之一。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严格的地域独立性,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注册体系相互独立。美国工业品外观设计由《美国专利法》(Title 35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Chapter 16, Design Patents)7保护;欧盟则通过独立立法,即《欧盟外观设计条例》(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 on Community Designs),现经修订为第2024/2822号条例8规范欧盟境内的注册及未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企业若在海外参展前未进行充分的设计检索与比对,极易因展品造型与当地已注册外观设计高度相似而面临侵权指控。

2025年6月,德国法兰克福欧洲自行车展(Eurobike 2025)期间,瑞士企业 Swiss E-Mobility Group(SEMG)以外观设计侵权为由,向法兰克福地方法院申请临时禁令,指控中国某企业展出的电动山地车在整体造型及细节设计与其注册外观设计高度相似。法院经审查,依据《欧盟外观设计条例》及《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裁定签发临时禁令,展会主办方随即要求涉案企业在35分钟内撤下相关展品9。尽管该企业公开声明否认侵权,并称撤展仅为配合调查,但临时禁令的执行已对其品牌形象及海外市场布局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例充分反映了德国“展会禁令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高效与严格执行,也警示中国企业,在参与国际展会前应尽量开展目标市场外观设计专利检索与侵权风险评估,以防在展会现场遭遇临时禁令,导致企业海外市场布局和品牌形象受到损害。

3. 商标抢注风险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商标在何地注册,权利保护仅限于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范围内。企业若未在海外市场及时完成商标注册,即便已在中国取得注册,也无法在当地主张权利,甚至可能遭遇他人抢注。近年来,中国品牌在欧美、中东及东南亚等市场频繁遭遇商标抢注,不少海外投机者抢注中国企业尚未布局的商标,从中牟取不当利益,给企业国际化经营带来严重风险。

以泰国皇家50R集团与中国瑞幸咖啡案10为例,该集团在当地抢注“瑞幸”商标后,反向起诉中国瑞幸索赔高达100亿泰铢(约合人民币20亿元),使中国品牌在泰国市场受阻。类似情形亦出现在联想、海信、红牛、海底捞等知名企业中,部分企业被迫临时更换品牌标识或耗费数年、巨额成本进行维权,严重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与海外市场布局。

4. 不正当竞争风险

在海外展会中,除了专利、外观设计侵权和商标抢注风险,企业还可能面临不正当竞争风险。即便专利权已经到期,相关产品仍可能因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独特性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未经授权的仿制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成为申请临时禁令的法律依据。

某家中国企业在准备参加德国纽伦堡展会时,收到德国电机生产公司的警告信,要求其不得在纽伦堡展会上展出某涉嫌侵权产品。该中国企业委托德国律师分析后得出,尽管该外观设计专利已失效,但其产品在市场上仍可能具有“竞争原创性”,属于《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畴。因此,该中国企业最终决定不展出这类高风险产品,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和临时禁令的风险11。该案例提醒中国企业,在海外展会前不仅要关注目标国家或地区的高风险专利、商标及外观设计权利状况,还应结合目标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法律,对拟展出的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以降低法律风险。

5 来源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ajzz/zlajzz/202502/1990300.html

6 来源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重点环节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指南(2025)》,美国展会临时禁令案

7 《美国专利法》: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consolidated_laws.pdf

8 《欧盟外观设计条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OJ:L_202402822

9 来源于浙江省贸促会:https://www.ccpitzj.gov.cn/art/2025/7/11/art_1229641075_49414.html

10 来源于腾讯网:https://news.qq.com/rain/a/20250319A09HP600

11 来源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重点环节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指南(2025)》,德国企业诉中国企业外观设计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PART.3
海外展会临时禁令的应用

企业在海外参展期间,如遭遇知识产权侵权,可依据展会所在地的相关禁令制度,如美国的临时限制令(TRO)或德国的临时禁令,采取应对措施。提前制定维权策略,有助于有效利用展会禁令制度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1. 权利盘点与风险排查

企业在海外参展前,应对自身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全面梳理,评估其在参展地区的覆盖范围及有效性与权利的稳定性。同时,应调研重点竞争对手的参展情况及知识产权布局,收集其展品信息和宣传动态,开展风险排查,以便提前识别潜在侵权风险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

2. 侵权比对与风险评估

企业应将竞争对手展品与自身知识产权进行细致比对。商标及外观设计侵权可通过直观判断,而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需通过技术特征对比进行评估。确保在采取维权措施前充分判断侵权可能性及潜在影响,以制定合理可行的维权策略,避免不当维权造成时间、资源浪费或额外赔偿风险。

3. 证据收集与保全

发现潜在侵权行为后,企业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准备申请临时禁令或诉前证据保全。证据既包括自有知识产权材料,也应涵盖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明,如竞品官网及展会信息截图,以及展会期间收集的涉嫌侵权展品照片、视频和宣传资料。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或律师固定证据链,以确保证据合法有效,为后续维权或谈判提供支持。

4. 发送警告函

在德国法律框架下,在临时禁令申请前向侵权方发送警告函,明确侵权事实、法律依据及停止侵权要求,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和风险。虽非强制程序,但实践中通常为最佳做法。若权利人在申请临时禁令前未发送警告函,且侵权方随即承认侵权,其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需由权利人自行承担。因此,权利人一般先发警告函,再在展会期间申请临时禁令,以规避不必要的支出。

5. 申请临时禁令

在沟通无效或展会期间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情况下,企业可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向展会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临时禁令,以阻止侵权展品继续展示或销售。在美国,可申请临时限制令(TRO),在德国则可申请临时禁令,以应对展会侵权风险。临时禁令一经批准,即可即时生效,发挥维权作用,有效控制潜在商业风险。

特别提示:即便企业在展会所在国的知识产权已到期,但若产品在市场上具备较高知名度和辨识度,仍可依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申请禁令保护。对于目标市场的侵权产品,也可通过海关措施申请扣押,防止侵权产品流入市场。在实践中,鉴于海外维权成本较高,企业可聘请国内律师协助海外律师开展案件分析、策略制定、证据收集及侵权比对等工作,从而优化维权流程、降低成本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PART.4
海外展会临时禁令的预防与应对

随着海外展会临时禁令案件的增多,建立针对临时禁令的风险防控与应对机制,已成为海外参展企业合规管理及知识产权风险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在临时禁令颁布前,可采取以下措施预防:

(1)预先提交保护函或及时书面答辩

在展会期间,临时禁令一经颁布,被控诉方通常难以及时有效应对,必须立即履行。因此,企业如预见潜在风险,应提前采取防范措施。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45a条,企业可在展会前向展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保护函,使法院在裁定临时禁令前参考其异议意见,避免单方依据申请人材料作出不利裁定。美国虽无正式保护函制度,但高度重视通知义务,被申请人通常可在禁令颁布前知晓申请内容,并通过书面答辩或听证争取权利。总体来看,尽管德国法律提供制度性预防机制,但实践中临时禁令仍可能在未充分通知被申请人的情况下颁布。因此,企业应提前开展风险评估与预警,并在必要时提交保护函,以在潜在临时禁令申请中维护自身权益,防止陷入被动。

例如,在Real 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创新音速股份有限公司一案12中,Real Me 公司合理预见其在2023 年世界移动通信大会展会期间可能遭遇许可谈判相对方申请临时禁令。为防止因临时禁令导致参展受阻,Real Me公司依据《西班牙专利法》13第132条的规定,主动向西班牙巴塞罗那第五商事法院提交保护函。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充分、证据可信,遂批准其请求,明确要求除非存在紧急且确有根据的情形,不得在未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对Real Me公司颁布临时禁令。该案提醒企业,在参与欧洲展会前,应充分评估相关风险,必要时提前向法院提交保护函,以避免遭遇突发禁令和展品查封等法律风险。

(2)收到律师函或警告函后积极应对

海外参展企业在展会前如收到律师函或警告函,应高度重视,将其视为潜在临时禁令申请的预警信号。企业首先应当系统核查发函主体的资格、所主张权利的有效性及侵权事实的风险评估,综合考虑对方要求的合理性。对于合理主张,应积极通过协商或和解方式予以回应,以降低临时禁令申请或诉讼风险;对于明显恶意或滥用的警告,企业可通过反警告函或其他反制手段予以回应,并在因恶意警告造成经济损失时依法主张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在临时禁令颁布后,可采取以下措施应对:

(1)对临时禁令的费用提出异议

企业在收到临时禁令后,应立即停止展出、宣传或销售涉案产品,以避免因违反禁令而承担进一步的法律责任或强制执行措施。在充分评估后,如确认自身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但不认可临时禁令附带的费用,可选择仅针对费用部分提出异议。在德国,若禁令申请人在临时禁令程序启动前未向企业发出警告函,且企业在后续程序中具有胜诉可能性,企业可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24条、第936条提出费用异议,以减轻或免除因临时禁令产生的费用负担。

(2)对临时禁令的签发条件提出异议

临时禁令虽可能对参展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其签发并非不可质疑,被控方可就临时禁令的适格性提出异议,以争取撤销临时禁令或增强与权利人谈判筹码。常见的异议理由包括:申请人非适格权利主体或其权利可宣告无效或撤销、被控产品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以及临时禁令缺乏紧迫性,例如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但在禁令撤销前,企业仍须严格遵守,否则可能面临承担罚款或短期拘禁等法律责任。

(3)要求申请人提起正式诉讼

在德国法律框架下,企业可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6条及第926条,要求临时禁令申请人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提起正式侵权诉讼。如申请人逾期未提起,企业可申请撤销临时禁令;即便申请人及时起诉,企业仍可在主争议程序中充分行使抗辩权,包括对知识产权有效性提出异议,或提出不侵权抗辩等。

12 来源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重点环节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指南(2025)》,西班牙展会保护函申请案例

13 《西班牙专利法》:https://www.wipo.int/wipolex/zh/legislation/details/16711

PART.5
小结

展会临时禁令正日益成为出海企业维权的重要工具,但同时对参展企业构成显著的法律及商业风险。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此类风险,企业应深入掌握展会所在地的临时禁令制度。在参展前,企业应全面梳理知识产权布局、开展侵权风险排查,并在必要时提前提交保护函;在收到临时禁令后,可针对费用或签发条件提出异议,要求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正式诉讼,并在主争议程序中充分行使抗辩权,以维护合法权益,确保海外参展的合规性与安全性。

作者: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郝政宇、张帆

校对及供稿:北京乐知新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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