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之招标、磋商、谈判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14 11: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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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之招标、磋商、谈判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的公共机构)(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1.1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1.2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1.3 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1.4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2.1 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2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1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2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上三项是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进行定义的,是必须公开招标的前提条件,当工程项目属于上述范围也不必然要进行招标,具体判定是否必须招标要根据以下金额标准确定: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4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举个例子:某全部使用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仅有一个施工合同,合同金额300万元。虽然其金额超过200万元,但由于没有超过400万元,就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畴。(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五)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六)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七)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八)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三)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