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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划界:中小企业认定15问,从业人员、行业归属、分公司一次说清,重点关注什么是劳务派遣用工!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14 08:40:14     1
官方划界:中小企业认定15问,从业人员、行业归属、分公司一次说清,重点关注什么是劳务派遣用工!
【导读】本期主要介绍工信部对中小企业划分、从业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对小微企业从业人数口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下的人员归集也有一定借鉴意义。
另,虽然留抵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已转为普惠性,但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税收方面,如亏损年度仍有特殊优惠,财政奖补方面各地也多有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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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问题
留言: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中小微企业范畴吗?在政府采购中可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吗?
答复: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六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企业,不适用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于中小企业划分有关问
留言:我公司2020年成立,为国有企业,控股集团为国有大型企业。所属行业为工业行业,2020年度从业人员为172人,营业收入为 1.13亿元,资产总额3.63亿元。请问,按照标准,我公司是否为中小型企业?谢谢!
答复:根据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如您公司为独立法人,可单独划型。从业人员为172人,营业收入为 1.13亿元的工业企业,属小型企业。我部已上线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您可使用该小程序自行测试企业规模类型(小程序网址:http://202.106.120.146/baosong/appweb/orgScale.html)
留言:咨询《工信部联企业2011年300号》。该企业行业属于“工业”,为世界500强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社保人数小于300,但加上其他人数超过300,营业额在9000多万人民币,是否可以认定该企业为小型。
答复: 根据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营业收入9000多万元(小于10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属中型企业。我部已上线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网址:http://202.106.120.146/baosong/appweb/orgScale.html),您可自行测试企业规模类型。
【3】关于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是否包括分公司人员问题
留言:请问中小企业认定中从业人员包括分公司人员吗?
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按照《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企业划型时,应将分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分公司不能单独划型。
【4】关于总公司与分公司从业人员计算问题
留言:我公司设立了多个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各分公司独立核算,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总公司从业人员数是否应将分公司人数分开统计结算?
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按照《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企业划型时,应将分公司的从业人员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分公司不能单独划型。
【5】关于企业定义有关问题。
留言:请问怎样才能定义为企业?,并能适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其中1.是不是能简单认为只有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才能称之为企业?2.某机构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是否属于企业?3.某律师事务所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是否属于企业?4.某司法鉴定机构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否属于企业?
答复: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规定,企业的登记管理部门为工商(即市场监管)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部门为民政部门,律师执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部门为司法行政部门,三者均不是企业。您可参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中管理登记部门和机构类别的相关编码规定,以其社会信用代码判别某组织机构是否属于企业,也可咨询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只有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6】关于中小企业划型及从业人员认定问题
留言:贵部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对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我司在实际对照规定是否满足中小企业范畴内存在疑问,特向贵部提出以下疑问,诚恳希望贵部予以解惑。一、若公司涉及到多个经营业态,在某一个或多个经营业态符合中小企业范围内,但存在另一个经营业态超过中小企业规定范围(从业人员或资产总额)。例如:公司同时经营建筑业和租赁商业服务业,目前我司建筑业营业收入610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范畴,但公司租赁商业服务业属于新发展业务,相关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属于微型企业范围内,请问这种情况该公司如何定性?是否分开计算两个经营业态的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是否能够按照经营业态的不同对公司进行不同的分类划分企业类型?。二、如公司涉及多元化经营业态,上述规定中对于公司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及营业收入的要求,按照什么标准划分统计?是否按照经营业态的不同分类归纳统计?例如:上例中,公司从事的建筑业和租赁商业服务业,两个业态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是否分开计算?其从业人员数量要求是否按业态分类归纳统计?是否必须为专职从业人员?能否涵盖劳务派遣、外包等形式从业人员?
答复:
一、企业划分规模类型时,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所属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确定主要活动。您可根据贵公司“建筑业”与“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两种活动的增加值(或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确定所属行业,然后依据公司总体数据在该行业下划型,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数据不能拆分。
二、关于从业人员定义。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从业人员不包括本单位劳务外包形式用工。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实际使用的,无论是否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人员,均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法人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如承包劳务的是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均不包括在本制度统计范围内。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7】关于保安,保洁服务属于企业划型标准中的哪个行业问题
留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有单独采购保安或保洁服务的情况,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活动中认定供应商是否为中小企业首先要明确采购标的属于企业划型标准中的哪个行业,为此,有人说保安,保洁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行业有人说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行业,还有人认为应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因涉及到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或得分排序的问题,请予以明确,谢谢!
答复:您提到的保安服务属“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安全服务”,应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划型保洁服务属“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其他清洁服务”应按“其他未列明行业”划型。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8】请问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服务属于什么行业?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六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律师事务所不是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不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会计事务所是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会计师事务所属于“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小类——咨询与调查中类——商务服务业大类——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应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划型。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9】如果企业想申请中小微企业认定,要怎么操作呢?如果有疑义,如何申诉?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我部已上线“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企业可以自行填写有关指标数据自动生成测试结果。您可通过我部网站(小程序网址:https://baosong.miit.gov.cn/ScaleTest)或在微信查询,使用小程序测试企业规模类型。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0】制造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属于哪个国标行业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您所说的行业应属制造业,该行业企业应按“工业”类别划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问题,请咨询统计部门。感谢您对我部的支持。
【11】工程设计企业属于中小企业划型规定中的哪个行业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工程设计活动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该行业企业应按“其他未列明行业”划分规模类型。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2】保险公司适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行业划分么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保险公司属于金融业企业,不适用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行业划分,详细划分标准请参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
【13】上市公司投标时,在中小微企业认定时,人数和营业收入应如何确定?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依据《民法典》《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有关规定,企业划型时,应将分公司等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相关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 
一、关于营业收入定义。根据国家统计局各行业统计报表制度,“营业收入”指企业在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收入”指标数据来源于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年度累计数。营业收入采用上年度数据。 
二、关于从业人员定义。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实际使用的,无论是否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人员,均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法人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如承包劳务的是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均不包括在本制度统计范围内。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从业人员,一般采用上年末从业人员数,没有上年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4】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相关疑问
问:尊敬的部长您好,贵部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对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我司在实际对照规定是否满足中小企业范畴内存在疑问,特向贵部提出以下疑问,诚恳希望贵部予以解惑。一、若公司涉及到多个经营业态,在某一个或多个经营业态符合中小企业范围内,但存在另一个经营业态超过中小企业规定范围(从业人员或资产总额)。例如:公司同时经营建筑业和租赁商业服务业,目前我司建筑业营业收入610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范畴,但公司租赁商业服务业属于新发展业务,相关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属于微型企业范围内,请问这种情况该公司如何定性?是否分开计算两个经营业态的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是否能够按照经营业态的不同对公司进行不同的分类划分企业类型?。二、如公司涉及多元化经营业态,上述规定中对于公司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及营业收入的要求,按照什么标准划分统计?是否按照经营业态的不同分类归纳统计?例如:上例中,公司从事的建筑业和租赁商业服务业,两个业态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是否分开计算?其从业人员数量要求是否按业态分类归纳统计?是否必须为专职从业人员?能否涵盖劳务派遣、外包等形式从业人员?
答:您好,感谢您的留言。一、企业划分规模类型时,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所属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确定主要活动。您可根据贵公司“建筑业”与“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两种活动的增加值(或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确定所属行业,然后依据公司总体数据在该行业下划型,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数据不能拆分。二、关于从业人员定义。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本单位劳务外包形式用工。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实际使用的,无论是否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人员,均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法人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如承包劳务的是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均不包括在本制度统计范围内。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文章来源南风招标咨询及工信部官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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