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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当择优而任,而非底线失守:评汾西教体局“劣迹企业中标”事件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14 06:15:51     2
招标当择优而任,而非底线失守:评汾西教体局“劣迹企业中标”事件

招标的本质,是为公共项目筛选最优质的承接者,守护公共资金安全与公共利益底线。可汾西县教育体育局的一场招标,却硬生生把“择优”做成了“择不违法”:身负三次招投标领域“黑名单”记录、两度因串通投标被暂停中标资格的中振建设有限公司,竟能在处罚期间成功中标教育领域的公共配套工程。面对公众质疑,局长郭瑞华以“央企内部处罚无法律效力”“招标合规”为由搪塞,这番说辞看似站在法律边缘,实则完全背离了招标的核心初衷,更暴露了履职尽责的严重缺位。

郭局长或许忘了一个最朴素的道理:法律是行为的底线,却绝不是公共事务决策的唯一标准。就像有人举例所言,杀人犯出狱后若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固然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理论上存在被推选为公职人员的可能,但任何思维正常的民众,都绝不会让这样有严重劣迹的人担任教育局长——因为教育关乎未成年人成长,关乎公共信任,需要的是品行端正、责任过硬的守护者,而非仅仅“不违法”的底线者。招标选企业亦是如此,尤其是教育领域的公共工程,直接关联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安全,关联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选择的理应是商业信誉良好、履约能力过硬、合规记录清白的优秀企业,而非在串通投标的泥潭里屡次栽跟头的“劣迹惯犯”。

《政府采购法》要求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这一规定绝非空洞的文字,而是为了排除信用有亏、风险极高的市场主体,保障公共项目的质量与安全。中振建设短期内连续因串标被罚,足以证明其缺乏基本的合规意识和商业诚信,这样的企业即便没有被行政机关处以“限制投标”的处罚,也显然不符合“良好商业信誉”的核心要求。汾西教体局作为招采方,本应主动核查企业信用记录,主动规避此类高风险主体,可事实却是对企业的劣迹视而不见,为其“带病中标”大开绿灯。郭局长口中的“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更像是为自身失职找的借口——连最基本的信用甄别都做不到,连公共利益的潜在风险都不规避,这样的“程序合规”,本质上是对履职责任的敷衍,对公共利益的漠视。

作为招采方的第一责任人,郭局长的核心职责是为项目选出最优解,而非在法律边缘“钻空子”。当全国范围内有无数合规优秀的企业可供选择时,为何偏偏选中一家不远万里赶来小县城“抢小工程”的劣迹企业?当群众质疑“内定关系户、挂靠劣迹公司”时,为何拿不出有说服力的证据反驳,只敢用“央企内部处罚无效”来搪塞?郭局长这般反常操作,不能不让人怀疑其动机,甚至让人合理推断此事涉嫌严重腐败。郭局长这般反常操作,不能不让人怀疑其动机。这些疑问的背后,正正是公众对“官商勾结”“利益输送”的深切担忧。毕竟,在正常的市场逻辑和履职逻辑下,没有任何理由会让一个负责任的

当前,当地纪检监察和上级部门尚未表态介入,但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汾西教体局若想平息争议,郭局长若想摆脱失职的嫌疑,唯一的出路不是继续掩饰和辩解,而是主动扛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申请对此次招标全流程进行全面复核,公开所有审查细节,说清为何偏偏选中中振建设,查清是否存在挂靠、内定等违规腐败问题。

公共工程的招标台,从来不是劣迹企业的“避风港”,更不是权力寻租的“交易所”。法律的底线不能破,公共利益的红线更不能碰。若汾西教体局执意回避问题、敷衍公众,那么公众的质疑终将变成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线索,所谓的“程序合规”,也终将掩盖不住背后可能存在的腐败真相。期待当地能尽快给出有说服力的调查结果,守住招标的公平底线,护住公共利益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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