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业单位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如果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因资金来源不是“财政拨款资金”,对于是否应纳入单位预算管理范围,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纳入单位预算管理范围。理由是:《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可见,上述规定中的自筹资金,是在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范围之外的,不应纳入单位预算管理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纳入单位预算管理范围。理由是: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可见,事业单位采购作为支出的一部分是应当纳入其单位预算的。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后,《政府采购法》施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明确事业单位的全部收支均应纳入其单位预算,实践中应当执行该规则。因此,Q医院在该项目中使用的自筹资金也应纳入其单位预算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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