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国有企业招投标法律实务全览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13 11:05:24     1
国有企业招投标法律实务全览

01

国有企业招标管理

1. 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

1.1. 工程建设项目: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1.1.1.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1.1.2.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安装、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1.1.3.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1.1.4.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2.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2.2.1.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2.2.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l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l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l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l 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l 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4. 依法必招例外情形

l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l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l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l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l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3. 招标类型

3.1. 公开招标

3.2. 邀请招标

3.2.1.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3.2.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4. 招标组织形式

4.1. 委托招标

4.2. 自行招标

4.2.1. 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人员

5. 两阶段招标

5.1.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5.2.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02

招标环节法律实务

1. 招标活动的前置程序

1.1. 项目完成审批、核准

1.1.1. 政府项目采取审批制

1.1.2. 企业项目主要采取备案制、部分重大项目采取核准制

1.2. 落实项目资金

1.3. 核准招标方案

1.3.1. 项目需审批、核准的,招标方案也需要核准

2. 招标项目公告

2.1. 资格预审公告

2.2.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公告)

2.3. 公告发布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3. 资格预审招标

3.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3.2. 编制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3.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及澄清与修改

3.3.1. 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3.3.2. 澄清和修改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日通知,时间不足的顺延截止时间

3.4. 投标申请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4.1. 提交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5. 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申请文件,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3.6. 确认并通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3.6.1. 向合格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3.6.2. 向不合格者发出预审结果通知书

3.7. 向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

4. 资格后审招标

4.1. 编制招标文件

4.2. 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

4.3. 发售招标文件及澄清与修改

4.3.1. 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4.3.2. 澄清和修改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日通知,时间不足的顺延截止时间

4.4. 投标申请人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4.4.1.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4.5. 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在初评中进行资格审查

4.6. 确认中标候选人并定标

5. 投标有效期

5.1. 投标人要约的有效期(承诺的期限),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5.2. 延长:无法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0日完成定标的,招标人可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不同意延长的投标人可以退出投标并收回投标保证金

6.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6.1.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6.2.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 现场勘探和投标预备会

7.1.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7.2.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预备会

7.2.1. 形成书面澄清与修改

8. 暂停与终止招标

8.1. 暂停情形

8.1.1. 异议答复前暂停

8.1.2. 投诉期间暂停

8.2. 终止情形

8.2.1. 不可抗力

8.2.2. 投标人不足3家

8.2.3. 有效投标不足3家

8.2.4.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8.2.5. 依法必招项目违反法律规定

9. 重新招标

9.1. 招标失败

9.1.1.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9.1.2.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9.1.3.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

9.1.4. 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

9.2. 有效投标缺乏竞争性

9.2.1. 投标人达到3个,但评标过程中个别投标人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少于三个

9.3.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

9.3.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9.3.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03

投标环节法律实务

1. 合格投标人

1.1. 具备主体资格

1.1.1. 一般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1.2. 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

1.2. 不得参加投标情形

1.2.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2.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

1.2.3. 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

1.2.4. 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3. 联合体投标

1.3.1. 组建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以联合体投标或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1.3.2. 资格认定

l 资质:同一项目分工的就低不就高

l 业绩:根据联合体成员各自的工作量比例加权计算

l 信誉:连带原则,一人失信全部失信

1.3.3. 联合体协议书

l 提交时间: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l 内容:按照招标文件,包括牵头人、各方承担工作和责任

1.3.4. 投标与签约事务

l 由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投标

l 成员不得再次另行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l 由牵头人在联合体授权范围内签约,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

l 联合体成员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l 联合体成员对内按照联合体协议承担责任

2. 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编制

2.1.1. 编制时间: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不少于20日

2.1.2. 内容:投标函、商务文件、技术文件

2.1.3. 密封

2.2. 投标文件送达

2.3. 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撤销

2.3.1. 修改=撤回原文件+重新递交

2.3.2. 撤回=不投标、投标截止前可撤回

2.3.3. 撤销=投标截止后不可撤销

2.4. 投标保证金

2.4.1. 支付形式

l 支票、汇票、银行本票

l 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l 电汇

l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2.4.2. 金额

l 勘察设计:估算价2%,最多不超过10万元

l 施工、货物:估算价2%,最多不超过80万元

l 监理:参照勘察设计

2.4.3. 有效期

l 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4.4. 退还

l 退还的情形:招标人终止招标、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定标签署合同

l 同时退还银行存款利息,约定无息退还无效

l 可以不退还的情形:投标人撤销投标、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订立合同、投标人签署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投标人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l 可以不退还的情形:投标人撤销投标、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订立合同、投标人签署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投标人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04

开标环节法律实务

1. 开标时间、地点

1.1. 按照招标文件中记载的时间、地点——与投标截止时间相同

2. 开标参加人

2.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2.2. 投标人(投标人代表)

2.3. 监督人员

3. 开标程序

3.1. 检查密封性

3.2. 拆封唱标

3.3. 记录

4. 异常情况处理

4.1. 投标人不足3个

4.1.1. 终止招标,重新组织

4.2. 投标文件存在无效情形

4.2.1. 如实记录,仅评标委员会有权评判是否无效

4.3.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不成功

4.3.1. 一概视为撤回,截止后上传成功的一概拒收

4.4. 投标文件解密失败

4.4.1. 非投标人原因导致的视为撤回

4.4.2. 投标人原因导致的视为撤销

5. 开标异议

5.1. 异议人和受理主体

5.1.1. 异议人:参加开标仪式的投标人

5.1.2. 受理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5.2. 异议内容

5.2.1. 对开标参加人的异议

5.2.2. 对开标程序的异议

5.2.3. 对开标内容的异议

5.3. 异议时间与答复期限

5.3.1. 当场异议、当场答复、实质性异议待评标委员会解决

05

评标环节法律实务

1. 评标委员会

1.1. 组建主体和方法:招标人组建,5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得少于2/3

1.2. 成员来源:专家、招标人代表

1.3. 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1.3.1. 回避

l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l 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l 曾因招投标违法行为遭受行政或刑事处罚

1.3.2. 其他原因

l 擅离职守,无法胜任工作

l 违规违纪

l 自身特殊原因

2. 评标标准和方法

2.1. 评标标准

2.1.1. 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

l 评标因素

l 权重

2.2. 评标方法

2.2.1. 最低投标价法

2.2.2. 综合评估法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形式评审

3.1.2. 资格评审

3.1.3. 响应性评审

3.2. 详细评审

3.2.1. 投标报价算数错误修正

3.2.2. 报价文件评审

3.2.3. 技术文件评审

3.2.4. 商务文件评审

3.2.5. 投标文件澄清说明

3.2.6. 综合排序和评标报告

3.3. 评标时间

3.3.1. 根据项目合理确定

4. 澄清和补正

4.1. 澄清

4.1.1. 发起:只能由评标委员会发起

4.1.2. 澄清的情形

l 含义不明确

l 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l 文字和计算错误

l 涉嫌低于成本价

l 串通投标嫌疑

4.1.3. 拒不澄清的可以否决其投标

4.2. 投标报价修正:算数校正,经投标人书面认可后更正

4.3. 细微偏差补正: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偏差补正

5. 否决投标的情形

5.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5.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5.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5.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5.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6. 评标报告和结果

6.1. 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

6.2. 评标结果公示

6.2.1. 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不少于3日

6.3. 评标结果异议

6.3.1. 异议人: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

6.3.2. 异议内容:程序违法、结论不公正、违法行为等

6.3.3. 异议时间:公示期间

6.3.4. 答复时间:收到异议3日内

6.4.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6.4.1. 启动情形: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存在违法行为

6.4.2. 由原评标委员会审查

06

定标环节法律实务

1. 定标

1.1. 定标主体:招标人

1.2. 定标时间:投标有效期内

1.3.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 中标通知

2.1. 承诺、投标有效期届满前发出,通知所有投标人

2.2. 中标结果公示

3. 中标无效的情形

3.1. 招标人行为

3.1.1. 依法必招项目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3.1.2. 依法必招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3.1.3.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3.2. 投标人行为

3.2.1.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3.2.2.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3.2.3.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3.2.4.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3.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

3.3.1.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4. 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行为

3.4.1. 串通投标

3.5.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共同行为

3.5.1. 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5.1. 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07

签约履约法律实务

1. 合同签订

1.1. 签订主体:招标人、投标人(其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主体)

1.2. 签订时间:中标通知书30日内

1.3. 签订内容: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内容签订

2. 合同无效情形

2.0.1. 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

2.0.2. 依照招标投标法判定

l 应招未招

l 中标无效

2.1. 拒绝签约的责任

2.1.1. 违约责任

2.1.2. 行政罚款

2.1.3.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3. 履约保证金

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

4.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4.1. 禁止转包

4.1.1.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2. 禁止违法分包

4.2.1. 资质序列

l 施工总承包

l 专业承包

4.2.2. 专业承包可将劳务部分再分包

4.2.3. 违法分包

l 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l 未经约定和认可的分包

l 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

l 二次分包

4.2.4. 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l 合同无效

08

监督与法律责任

1. 异议程序

1.1. 异议主体

1.1.1. 潜在投标人

1.1.2. 投标人

1.1.3. 其他利害关系人

1.2. 异议事项:招投标活动中的任一行为

1.3. 异议的受理:当日受理 3日内答复

1.3.1. 可不予受理情形

l 逾期的异议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对开标有异议的,当场提出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提出

l 匿名的异议

l 异议人不适格

l 已处理的异议

1.3.2. 作为投诉前置程序的异议

l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投诉

l 对开标的投诉

l 对评标结果的投诉

2. 投诉程序

2.1. 投诉主体

2.1.1. 投标人

2.1.2. 其他利害关系人

2.2. 受理主体: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2.1. 投诉期限

l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2.2. 受理和处理期限

l 自收到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l 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 法律责任

3.1. 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略)

3.1.1. 规避招标

3.1.2.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3.1.3. 违法招标行为

3.1.4. 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3.1.5. 违法定标

3.1.6. 违规谈判、签订合同

3.1.7. 违规收取、退还保证金

3.2. 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略)

3.2.1. 串通投标

3.2.2. 弄虚作假投标

3.2.3. 中标人擅自转让项目

3.2.4. 违规、履行签订合同

3.2.5. 违法投诉

3.3. 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略)

3.3.1. 违法评标

3.3.2. 违规违纪

END

2026年关于举办“推动央国企招标采购与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管控能力、执行规范与联合监督水平”专题培训

各有关单位:

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央国企招标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相关工作,对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采购行为和全面提升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国家监管部门出台系列关于深化招投标领域改革的新要求、新规范,国务院出台《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资委、发改革委联合出台《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53”号文),发改委出台《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系列新政新规的相继出台,系统性、规范性、指导性为招投标领域深化改革及传统采购向供应链转型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推动央国企招标采购与供应链管理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指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做出全面部署。招标、采购与供应链条线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建设、对外服务等主营业务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关系到经营成本、效益以及供应链的稳定。为全面系统的提升相关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提升管控能力、执行规范与联合监督业务水平。我中心决定举办关于“推动央国企招标采购与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管控能力、执行规范与联合监督水平”系列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课程内容

一、研修内容

(一)系统梳理最新法律法规与监管体系,归类解读文件要求

1.国资央企采购与供应链适用的法律体系及最新监管要求介绍;(招投标法律法规、民法典以及770号文,1117号文,新16号令,21号文等);

2.《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详细解读与使用指导;

3.按照招采业务流程解读监管要求,进行风险提示;

4.结合不同类型实践案例(依法必招、自愿招标、公开非招标)提供实务能力。

(二)招标采购向物资装备与供应链管理发展转型体系建设与机制创建介绍

1.国企采购合规体系建设提升方案介绍;

2.招标采购与物资装备工作机制优化与加强协同要点分析;

3.集团性企业集中采购各类工作模式讲解与注意事项提示;

4.央企高质量采购管理体系建设经验案例分享;

5.国资委央企采购对标自评体系要点解析;

6.供应商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讲解;

7.重点解读供应商“库”的建立、使用及结果应用注意事项;

8.采购预算制定、需求计划编制、成本控制价核定方法介绍;

9.采购与供应链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介绍。

(三)央国企合规高效、科学合理策划并实施采购良好实践分享

1.采购与供应链策划、组织、实施全流程降本增效实例演练;

2央国企采购需求、策划、采购决策重点与难点解析;

3.央国企招标关键步骤(招、投、评、定、合同签订)操作实务;

4.采购方式(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执行流程介绍与注意事项梳理;

5.采购组织形式介绍,与采购方式搭配策略应用;

6.框架协议采购模式操作合规要点及专业要求;

7.品类管理实务(生产运营类、大宗原材料、工程建设、咨询服务及MRO等品类)采购策略制定与实施程序讲解;

8.零星、小额采购良好实践分享;

9.采购价格组成与成本控制及谈判策略;

10.数智化采购与电子商城采购实践分享。

(四)建立联合监督机制,筑牢“事前、事中、事后”三道防线

1.招采联合监督工作机制介绍与智慧化监督实践分享;

2.央国企采购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与监管重点;

3.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案例解析;

4.当前审计、巡视巡察对招标采购突出问题关注重点与解决方案。

二、培训对象

国央企从事投资管理、招标管理、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成本管理、纪检监察、审计内控、合同法务、供应链管理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分管领导等各级次管理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三、授课师资

1.参与国家各部委、行业协会政策制定及标准编制的专家;

2.来自央企、大型国企等负责招标采购的行业权威专家。

四、培训时间地点安排

2025年12月23日至12月27日--哈尔滨市

2026年01月15日至01月20日--昆明市

2026年01月22日至01月27日--成都市

五、收费标准

1.培训费:3600元/人

(含培训、师资、场地、资料等费用);外出培训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要求

1、请确定参加培训的人员于报到日前将报名回执表填好后 E-MAIL 至会务组。具体报到地点,会务组收到报名回执表后另行发送补发通知。

2、本次培训内容及相关课题均可赴公司提供内训,欢迎来电咨询。

【2026年1月西安】关于举办数智化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招采全过程合规管控暨招采操作实务与审计、巡视、监督典型案例分析及风控专题培训

各相关单位:

随着企业合规管控与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招标采购作为企业资源配置、项目实施关键环节,其合规性、科学性与高效性愈发重要。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相继印发《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对企业招标采购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对评标专家的履职管理提出了“终身追责”的要求。一系列新政策法规的出台,旨在构建健康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全力打造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协同高效的供应链,进一步明确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采购全过程管控要点、非招标采购灵活运用与强化招标采购风险管理,优化采购资源配置,实现降本增效,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为帮助各单位招采人员、审计监督及纪检监察人员精准把握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最新政策要求,在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下解决企业招标采购实践中的突出焦点与疑难问题,提升招标采购实务操作水平,增强采购创造价值的能力,预防招标采购的风险,发挥采购降本增效的价值目标,

定于2025年12月和2026年1月分别在厦门市和西安市举办“数智化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招采全过程合规管控暨招采操作实务与审计、巡视、监督典型案例分析及风控”专题培训班,希望各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附件1:培训内容及相关安排

[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适用及行业标准重点解析

1.《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解读

2.《电子采购交易规范非招标方式》重点解读

3.《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结合央企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对标推进采购管理体系建设

4.八部委《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要点解读

5.《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理解适用

6.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档规范(行业标准)理解与适用

7.《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理解适用

8.招、投、开、评、定、异议、投诉与订立合同阶段重点问题及条款解析第二部分招标采购一-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核心要点与全流程规范

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1.如何选择优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2.选择电子交易系统等情形

3.自主实施招标注意事项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1.依法必招项目的范围和法律界定

2.投标人或总承包人通过投标拿来的项目是否还需要进行招标来分包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

1.如何确定采购需求及不同标的物采购需求的规范化描述

2.招标方案核准与备案要求

3.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规范编制

4.开评标环节的法定时限与程序

四、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

1.1117号文对招标人代表的N项要求

2.招标人代表的作用和价值

3.案例分享:对招标人代表的规范委派及其他

五、加强评标报告的审查

六、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

1.加大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信息的公告

2.合同变更控制管控与严查履行中出现的转包、违法分包情形

第三部分构建合规高效、科学规范的采购管理体系与标杆企业经验分享

一、国有企业非招标采购方式法律适用与编制技巧

1.竞争谈判、询比、直接采购、竞价的适用条件对比

2.框架协议采购的操作要点

3.谈判采购和直接采购中如何发挥招标人的主观能动性

4.非招标类采购文件的编制要点与编制技巧

二、集中采购实施策略

1.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及划分依据

2.集中采购实施落地要点

3.集中采购组织形式与流程

三、采购品类系统化策略化管理实践与案例分享

1.采购品类的划分与管理价值

2.采购品类管理的工具与方法

3.采购品类管理视角下的采购与供应策略

4.数字化转型对品类管理的赋能

5.采购品类管理下的供应商关系管理

四、供应商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构建

1.供应商准入评估

2.供应商分类分级管理

3.供应商动态考核指标设置

4.供应商考核结果的应用与效果评估

五、小额零星、应急采购优化

1.框架协议预储备(高频小额品类)

2.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极简流程、金额阈值)

3.应急供应商短名单(本地响应、资质动态更新)

4.采购重复率管控等先进管理经验分享

第四部分采购评审机制与合规性防线构建

一、招标采购评审法律规范(一)评标委员会组建规则

1.专家抽取的限制与专业分类标准

2.招标人代表的资格条件与比例限制

3.回避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形(二)评审活动法定要求

1.评标报告的必备要素与重新招标的法定情形

2.评审结果公示的内容与时限

二、评审标准与方法设计(一)评审因素设置技巧

1.商务标、技术标、资信标的权重分配原则

2.价格分计算方法(如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的适用场景)

3.实质性响应条款的设置要点(二)特殊项目评审要点

1.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的评审重点

2.进口设备采购的技术参数评审与服务类项目的履约能力评估

三、评审专家管理实务(一)专家权利义务清单

1.独立评审权与法律责任

2.保密义务与利益冲突回避要求

3.对采购文件违法违规的处置程序(二)专家库动态管理机制

1.入库资格审核标准(如专业职称、工作年限要求)

2.年度履职考核指标(如响应率、评审质量评分)

3.信用评价与淘汰机制(负面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三)管理办法模板框架

1.专家选聘与解聘流程

2.抽取使用管理细则与监督考核办法

第五部分央国企招标采购向供应链管理转型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

一、国际国内供应链管理发展趋势

1.全球供应链发展呈现四大趋势

2.创新与应用成为我国供应链发展新趋势

3.国家推动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

4.央国企供应链建设研究与应用进入快车道

二、央国企供应链采购现状

1.现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供应链建设需求不匹配

2.盲目扩大招标范围

3.未能开展全生命周期评及审评标形式化

4.招评标不公平、不公正现象依然存在

5.供应商评价结果未能得到有效应用

6.招标采购模式很难实现上下游协同

7.央国企业务多样性亟待采购模式变革

8.供应链采购改革创新和防腐倡廉之间的关系处理难度

三、采购管理向供应链管理转型路径

1.重构采购管理体系:国家层面与企业层面

2.丰富采购方式: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商城采购等其他模式

3.实施标准化采购与打造供应链协同平台

4.设立评标专家特别子库

5.开展采购后评价与推进智能化评审

三、数智化采购

1.电子商城采购(流程、供应商入驻、智能比价)

2.电子采购系统的应用管控要求

3.电子采购率、公开采购率等指标的推进与优化

第六部分业务、职能、执纪监督三道防线暨审计、巡视、监督检查典型案例分析及风控

一、企业采购管理体系

1.三道防线:业务监督+职能监督+执纪监督

2.三级管理:集团层面+二级单位+基层企业

二、审计、巡视、监督检查典型案例分析及风控

1.应招未招与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相关典型案例分析及防控点

2.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评审过程不规范相关典型案例分析及防控点

3.先定后采或先进场施工后签合同相关典型案例分析及防控点

4.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5.采购方式不合理、供应商处理不及时相关典型案例分析及防控点

6.个别项目涉嫌重复采购相关典型案例分析及防控点

7.预留质量保证金比例大于规定相关典型案例分析及防控点

8.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

9.大额线下采购,存在廉洁风险

10.落实上级部署组织不力相关典型案例分析及防控点11.采购重大事项未经决策相关典型案例分析及防控点【培训对象]

各招标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各公管办、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供应链管理等相关人员;各单位从事招标采购、基建工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合同、法务等部门相关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

[主讲专家

届时拟邀请相关领域资深专家授课,并结合企业实践中重点难点问题及经典案例进行剖析与讲解。

【培训时间及地点]

2026年1月13日-16日(13日报到) 地点:西安市

2026年3月25日-28日(25日报到) 地点:成都市

2026年4月20日-23日(20日报到) 地点:南京市

联系人  董静13240291587

相关内容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