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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农业科技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绿色金融纠纷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之三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13 00:11:02     0
【环境司法】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农业科技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绿色金融纠纷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之三
本文来源:威科先行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农业科技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绿色发电项目收益可认定为应收账款并作为质押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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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2月4日,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与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共同承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相关附件,约定: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形式向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出租一批沼气发电设备,租赁期限为60个月,自起租日开始计算租赁期限,同时约定了租赁利率和回购价款。同日,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签署《质押合同》,约定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以“内蒙古某沼气发电项目&沼气提纯项目中被告某能源科技公司的电费、沼气、有机肥销售等收益权”作为质押标的,并设置特定收款账户,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该质押于2021年3月3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上进行质押登记。《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签订后,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发放融资款。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自2023年6月21日起逾期未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诉至法院,宣布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提前到期,请求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向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留购价款等款项,并要求实现应收账款权以清偿上述债务。二、裁判结果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质押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现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支付了案涉租赁物购买价款,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支付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关于原告要求行使二被告享有的相应项目电费、沼气、有机肥销售等收益权的质权主张,因上述收益具有可期待性及可确定性,原告的该项主张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三、典型意义绿色融资担保方式包括绿色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绿色设备抵押担保、绿色企业不动产抵押担保等。对于绿色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效力判断,一方面,需要对应收账款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即对诸如风力、沼气、水利发电、绿色基站等项目建设中形成的未来应收账款确定其可期待性及可确定性,具体可从绿色项目的应收帐款是否已经具备了相应的基础交易关系、绿色债权实现的基础条件是否已具备、绿色应收账款是否可以基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实际履行得以稳定实现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另一方面,要审查绿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及出质登记情况,质押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范围及质押担保的范围与出质登记是否一致等。此外,本案裁判亦反映出,对将有的应收账款设立特定收款账户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实现应收账款质权,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应收账款未合理识别、未特定化问题,也可直接确定账户内款项优先受偿,从而降低诉讼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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