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我是大莹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明确: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 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明确: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
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此前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明确: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编者注: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1、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0省市区(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北、四川、福建、河南、北京、安徽、陕西、上海、云南、山西、天津、黑龙江、内蒙古、青海、海南、西藏)明确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31省市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汇总 | ||
省份 | 文件名称(文号) |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
江苏 | 《江苏省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 400万元 |
浙江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13号 | 400万元 |
广东 |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实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粤政数〔2024〕3 号 | 400万元 |
湖北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7号 | 400万元 |
四川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川财规〔2023〕9号 | 400万元 |
山东 |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 400万元 |
福建 |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4年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400万元 |
河南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豫财购〔2020〕4号 | 400万元 |
湖南 |
| 200万元 |
北京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2〕2510号 | 400万元 |
安徽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皖财购〔2023〕1127 号 | 400万元 |
江西 |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 300万元 |
重庆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渝财规〔2023〕10号 | 200万元 |
陕西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0〕98号 | 400万元 |
上海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沪财采〔2023〕32号 | 400万元 |
云南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云政办函〔2024〕7号 | 400万元 |
广西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桂财采〔2021〕61号 | 300万元 |
河北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冀财采〔2024〕17号 | 200万元 |
山西 |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晋财购〔2023〕50号 | 400万元 |
贵州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0〕35号 | 200万元 |
天津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津财采〔2024〕17号 | 400万元 |
辽宁 |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2022 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辽财采〔2020〕272号 | 200万元 |
新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新财购 〔2020〕15号 | 200万元 |
甘肃 |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甘财采〔2022〕24 号 | 200万元 |
吉林 |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吉财采购规〔2023〕1号 | 200万元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黑财采〔2024〕38 号 | 400万元 |
内蒙古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 (2020 年版)的通知 内财购〔2019〕1733 号 | 400万元 |
宁夏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 年版)》的通知 宁财(采)发〔2020〕360号 | 200万元 |
青海 |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青财采字〔2023〕1614号 | 400万元 |
海南 |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23-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琼财采〔2022〕1296号 | 400万元 |
西藏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藏财采办〔2022〕145号 | 400万元 |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
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为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四)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二、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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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对实施18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大修改!
2018年6月6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再增加5类。铁路、公路、管道、城市轨道交通等,要求必须招标。
综合两份文件,必须招标的范围如下: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来源|中国政府网、财政部、江苏/湖北/河北等省市住建部门、项目管理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