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同类项目业绩设置分值20分,是否算与项目履约无关,作为歧视待遇问题看待?
答: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中小企业声明函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但未使用该中小企业的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例如货物使用的商标是大型企业授权使用的),此种情况是否可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题,请查阅相关政策解读(http://www.ccgp.gov.cn/zcfg/zcjd/202102/t20210220_15935847.htm和http://www.ccgp.gov.cn/zcfg/zcjd/202101/t20210106_15759238.htm),以及往期答复,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
1.商务得分的评分公正性;可以质疑后要求代理公司公示所有专家的评分明细吗?
2.可以公示三家公司的投标型号及文件吗?质疑其他两家投标为同一产品的信息。
答: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中标人的确定
如果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有4家,满足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的有3家,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采购人能否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还是需要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答: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中标的供应商在其中标后在本地成立项目公司(子公司)以方便更好的提供相关服务
答: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在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某事业单位有一下属公司,能否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吗?
答:关于您提出的事业单位下属公司,能否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等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采购人代表
不是采购单位的在职人员是否可以作为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标,这样是否存在指定评标专家的风险?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范和纪律要求?
答:关于您提出的问题,请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评审专家申请条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请问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高级)满足申请条件吗?
答:关于评审专家申请条件问题,请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开标时可以公开唱标吗?
答: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以联合体或分包形式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是否还要执行价格扣除。
答: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题,请查阅相关政策解读(http://www.ccgp.gov.cn/zcfg/zcjd/202102/t20210220_15935847.htm和http://www.ccgp.gov.cn/zcfg/zcjd/202101/t20210106_15759238.htm),以及往期答复,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可以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答:关于签订补充合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母公司与子公司
A公司属于大型企业,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和C公司单从人员规模和营业收入上属于小型企业,但是C属于A公司的间接控股公司,请问C公司可以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的项目吗?
答: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题,请查阅相关政策解读(http://www.ccgp.gov.cn/zcfg/zcjd/202102/t20210220_15935847.htm和http://www.ccgp.gov.cn/zcfg/zcjd/202101/t20210106_15759238.htm),以及往期答复,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招标代理费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为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要求“不得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企业”。我市有一项建筑工程,招标代理费超过采购限额标准,那招标代理费可以约定由中标人支付吗,还是由采购方支付?
答:关于您提出的政府采购代理费应由谁承担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