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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控股股东(企业)应以哪个行业划型?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12 20:08:47     0
供应商控股股东(企业)应以哪个行业划型?

关键词

控股股东、中小企业、行业

案例回放

某大学专业图谱建设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99万元,采购标的包含显专业图谱平台、AI智慧课程等。2025916日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中标供应商为A公司,20251015日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公告显示本项目因质疑成立且合格投标人符合法定数量,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B公司为中标人。

20251013日,A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具体投诉事项:(1)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未按照法定时间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其控股企业C公司所属行业为“信息传输业”,企业划型为中型企业。被投诉人将控股企业按照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划型缺乏法律依据;(3)评标委员会以“投标货物第12项未按要求填写型号”认定其投标无效,取消中标资格,缺乏法律依据;(4)质疑答复函缺少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等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A公司认为被投诉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中标结果更正公告,恢复其中标资格,并要求对被投诉人未及时发布中标通知书、质疑答复不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整改。

财政部门调查发现A公司的投诉事项均成立,具体理由:(1)本项目首次中标结果公告时间为2025916日,截至20251027日,被投诉人未依法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规定;(2)现行法律法规、中小企业相关政策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均未对供应商控股股东(企业)所属行业及企业规模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被投诉人按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划型标准对A公司的控股股东(企业)进行企业规模划型的行为明显不当,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3)采购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五、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注明:“表中须明确列出所投产品的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原产地及生产厂商,否则可能导致投标无效”。该条款为对信息列示完整性的要求,并未对“型号规格”的具体命名方式或表现形式作出明确的实质性规定。本项目案涉标的“专业图谱平台”“AI智慧课程”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相关技术参数需根据采购需求进行定制开发,不同承接商在产品及型号命名上客观存在差异,现行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均未对该类服务产品型号规格的命名作出强制要求。A公司以“智慧树专业图谱平台”“智慧树AI智慧课程”作为所投产品型号规格,已对所投产品作出明确指向,不存在采购文件规定或法定投标无效情形;(4)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未载明收到质疑函的具体日期,未对质疑事项逐项作出明确、具体的回应,未说明作出答复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未依法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利。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的规定。

财政部门最终认定取消A公司中标资格的行为无效,恢复其中标资格,并责令被投诉人就未依法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质疑答复内容不完整的行为限期改正。

问题引出

本案例中,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时间和质疑答复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军有明确表述,不再赘述。而控股股东(企业)所属行业及企业规模认定标准问题,现行法律法规、中小企业相关政策均未明确规定,那么如何对供应商的控股股东(企业)划型呢?

解决思路

在政府采购中判断一个被大型企业控股的公司能否享受中小企业政策时,其控股股东(企业)的行业划分,应以其自身的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为准,而不是以本次采购项目规定的行业为准。

为什么控股股东(企业)的行业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行业算呢?这是因为对控股股东的规模判断,是看它在其自身经营领域中的体量,这是一个客观、独立的事实。举例说明:假设一个大型房地产集团(按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划分属于大型企业)控股了一家小型软件公司,一个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采购文件明确标的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那么判断过程如下:

1)判断控股关系:软件公司被大型房地产集团直接控股,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2)判断控股股东行业:此时,判断房地产集团是否为大型企业,依据的是其主营业务所属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的划型标准,而非本次采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标准。

3)判断控股股东规模:明确控股股东(企业)所在行业后,金融业和非金融业分别按照《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判断控股股东(企业)的规模。

按上述过程判定,供应商(软件公司)与大企业(房地产集团)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且房地产集团按本行房地产业标准是大型企业,供应商(软件公司)不属于《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

同时,为了减少后续争议,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明确供应商控股股东(企业)以自身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判断其是否属于大型企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

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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