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期-政策赏析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国资委和发改委出台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给我们一个明确的信号:国有企业采购应该实行“规范化、精益化、协同化、智慧化”管理。虽然只针对央企,但下一步各省一定会遵照这个指导意见省企的管理办法。
同时,我们应将企业采购问题放在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大背景下去思考,放在改革开放大环境下思考,放在政府采购的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大前提下思考。
一、强调了“供应链”在采购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作用
指导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力打造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集约高效的供应链,切实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体系,增强采购价值创造能力,全面推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化、精益化、协同化、智慧化发展。
要整合内外部资源,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作,助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要求规范采购行为
指导意见要求,要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切实规范中央企业采购行为。今后肯定会包括一切国企的采购都要规范。
三、坚持竞争择优
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
四、明确了四种采购方式
央企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还应当选择下列四种方式之一进行。
(一)询比采购。
询比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询比类似于政府采购的询价。
(二)竞价采购。
竞价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四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竞价类似于政府采购的网上反拍卖。
(三)谈判采购。
谈判采购是指同时与2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二是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三是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四是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
谈判采购类似于竞争性谈判和合作创新采购。
(四)直接采购。
直接采购是指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商议,根据商议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竞争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二是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三是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是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是有效供应商有且仅有1家;六是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七是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于围绕核心主业需集团内相关企业提供必要的配套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如确需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应当由集团总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集中管理,采购人分级履行决策程序后报上级企业备案。
直接采购类似于政府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和添购10%。
五、强化采购寻源和供应商管理
(一)利用数智化手段寻源
有效识别供应商弄虚作假、串通报价、履约能力不足。
(二)开展全生命周期调查与评价
开展全生命周期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做好动态管理和评价工作。对供应商实施量化考核,综合供应商考核结果及资质信用、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等,分级管理供应商,深化与优质供应商长期稳定合作。
六、完善采购执行和评审机制
(一)健全采购执行机制
要按照有关标准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发出采购公告或邀请书、发送采购文件、组织采购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小额零星采购可适当简化采购流程。应当根据情况专门制定抢险救灾、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等应急采购项目的采购流程。
(二)完善评审专家机制
采购评审应当保密、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除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外,视技术标准、金额大小、采购方式等综合判断采购事项重要程度,考量组成专家评审小组的必要性,并将组建专家评审小组的标准纳入采购制度范围。
七、强调了采购数智化管理
(一)深化电子采购系统应用
企业可自行建设电子采购交易系统,相关系统应当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中央企业采购交易在线监管系统互联互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暂未自建交易平台的企业,可自主选择提供合理收费和优质服务的其他中央企业、地方或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
(二)大力推广企业电子商城
鼓励中央企业自建电子商城,并将标准工业品、低值易耗品、通用服务项目等通过企业电子商城采购。企业电子商城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依法合规确定铺货供应商,约定商品上下架、价格调整、风险分担、支付结算等交易规则。电子商城应当具备比质比价功能,不断优化业务流程与交易管控,择优选取所需商品。
八、加大采购透明度和集中度
(一)推动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在本企业电子采购交易平台或省级及以上媒介公告公示采购信息。结果确定后,应当在发布采购公告的媒介上公示采购结果。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并公开的,应当在采购前公示项目情况(涉密等特殊项目除外)。
(二)加大集中采购力度
大力推广标准化设计、标准化选型,整合同类型需求,积极推行集中采购,增强企业议价和协调能力、提高整体效益。集团总部汇总各子企业一定时期内所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按照分类分级集中采购目录清单,统一组织多项目联合打捆采购或框架协议采购,可采用“统谈统签”或“统谈分签”的模式。对于相似度高、采购量大的产品品类,在不违背反垄断市场竞争规则前提下,支持中央企业开展联合采购。
九、履行社会责任
(一)发挥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对于原创技术策源地企业、创新联合体、启航企业等产生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以及《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在兼顾企业经济性情况下,可采用谈判或直接采购方式采购,鼓励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并先试先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采购活动时,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中央企业不得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在卫星导航、芯片、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先进医疗设备等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充分发挥中央企业采购使用的主力军作用,带头使用创新产品。
(二)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中央企业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不得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鼓励中央企业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优先安排价款支付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积极支持。
(三) 坚决落实政策性采购要求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援疆援藏援青的决策部署,预留一定份额采购预算,科学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产品。积极支持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地区的企业、产品入驻自有电商平台和市场销售渠道。
十、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二)健全制度体系
(三)抓好监督落实
政府采购与央企采购的采购方式比较
近期,国资委和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中央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该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央企对于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所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央企业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应当选择下列四种方式之一进行。
指导意见规定的四种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相比较,有什么特点呢?下面用一个图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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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吴勇军
文字: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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