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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订——告别“内卷式”价格战,直击痛点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11 02:40:32     0
【企业合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订——告别“内卷式”价格战,直击痛点

一盒成本不明的鸡蛋

一场虚构原价的促销

一笔暗中加价的电费......

这些看似微小的价格行为,如今正面临着一部27年来首次大修的法律的审视。

202510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系列涉企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其中,东方市一家物业公司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在政府公示的水价标准之外,向小区居民额外加收每吨0.22元至0.3元不等的二次加压费,总计超过6万元。

这一行为被执法部门明确认定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类似的案例在全国多地不断涌现,从强制加收电梯电费到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电价,无不暴露出在价格市场化程度已超过97%的今天,市场价格行为规范与监管正面临严峻挑战。

尤其在平台经济和数字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诸如大数据杀熟、强制二选一内卷式低价倾销等新型不正当价格行为层出不穷。为回应这些时代课题20257,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这部施行已27年的市场经济基本法首次迎来系统性修订,其核心目标之一,正是为了从法治层面整治无序竞争,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01

从确立市场框架到回应数字经济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诞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该法199712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51日起正式施行,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调控价格行为奠定了基础。其首要立法目的,是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实施之初,其核心贡献在于确立了中国特色的价格形成机制。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它将价格形式分为三类: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市场调节价、由政府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政府指导价,以及由政府直接制定的政府定价。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范围则被严格限定在与国计民生、资源稀缺、自然垄断等相关的极少数领域。这一框架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价格市场化的进程。

法律老化的挑战与修订的必要性在近年来日益凸显。一方面,随着改革深化,价格市场化程度已非常高,如何更好地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需要基础法律的完善。另一方面,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催生了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进行价格欺诈、歧视或强制交易等新问题。内卷式的低价无序竞争,尤其是部分平台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以低于成本价参与竞争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和产业生态。

鉴于此,价格法的修订在2023年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经过深入研究与多轮征求意见,202572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标志着这部经济宪法即将迎来首次重要更新,以应对新时代的价格治理需求。

02

核心框架:三类价格形式与八条行为禁令

现行《价格法》构建了以价格行为为核心,涵盖经营者、政府、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完整体系。其核心骨架,可以从价格形式和禁止行为两个维度进行解构。

基本价格管理制度法律确立了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并行的价格形式。其中,市场调节价占绝对主导,体现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权限和程序则有严格限制,必须依据中央或地方的定价目录,并遵循成本调查、听取意见(部分需价格听证)、公开公布等法定程序。例如,水、电、气、公交票价、公办教育收费、重要公用事业等,是目前政府定价管理的主要领域。

经营者价格行为准则对于占大多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法律既赋予其自主定价权,也规定了必须遵守的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正面清单要求经营者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进行,并需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更为关键的是负面清单,即《价格法》第十四条列举的八大类明确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为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鲜活、季节性、积压商品等法定情形除外);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即价格欺诈);
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通过抬高或压低等级等手段变相提价或压价;
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次修正草案的重点之一,正是对上述第二条低价倾销行为进行了与时俱进的修订。草案将适用范围从商品扩展至服务,并新增了规制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的行为,直指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或参与恶性促销等乱象。同时,草案还特别增加条款,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及规则等从事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为打击大数据杀熟等新问题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03

企业必须警惕的四大典型违法行为

结合现行执法实践与修订草案精神,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对以下四类高频违法行为保持最高警惕。

行为一:价格欺诈与虚假促销条款依据: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案例警示20256月,南京市秦淮区一家小吃店在美团和大众点评平台开展团购促销时,设置了虚假的划线价(原价),但实际从未以此价格销售过。该行为构成了典型的价格欺诈,意图通过虚构价格对比诱导消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合规启示:企业在进行任何形式的降价、折扣、促销时,所标示的原价被比较价格必须有真实、准确的交易记录作为依据,否则即构成价格欺诈。

行为二:不履行明码标价或价外加价条款依据:《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明码标价,且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案例警示:此次修正的导火索之一,正是物业、转供电等领域的违规加价乱象。如海南案例所示,物业公司在政府定价的水、电费基础上擅自加价,或在标价外收取未予说明的二次加压费,均直接违反了此条规定。

合规启示:对于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严格按标准收费。对于自主定价的商品,所有费用项目必须清晰、醒目地一次性标示,不得事后增设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行为三:强制交易与变相强制条款依据:修正草案强化了对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的规制。此外,强制搭售等行为也可能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例警示20257月,常州市金坛区某餐饮店在扫码点餐系统中,将纸巾设置为不可取消的必选商品,强制顾客购买。该行为虽被地方性法规查处,但其本质是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违背了公平、自愿的交易原则。

合规启示:无论是平台型企业强制商家参与低价竞争,还是普通商户利用格式条款或技术手段捆绑销售、强制消费,都已进入价格监管的严格视野。

行为四:价格串通与哄抬价格条款依据: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禁止的行为,即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也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案例警示:在重大公共事件或市场供应紧张时期,部分商家通过行业协会、私下协议等方式合谋涨价,或散布缺货、涨价谣言,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是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例如,在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民生商品的无理大幅涨价常因此被重罚。

合规启示:企业应独立根据成本和市场供求定价,避免与竞争对手讨论或约定价格。在市场波动时期,更应审慎评估调价行为,确保有合理的成本上涨基础,避免被认定为哄抬价格。

结 语

《价格法》的修订,标志着中国价格治理从放得开管得住、管得好的新阶段迈进。对于企业而言,这不仅是约束,更是机遇。它意味着一个恶性内卷、劣币驱逐良币的竞争环境将得到遏制,一个更依赖质量、创新与服务的良性竞争时代正在到来。敬畏规则,诚信标价,公平竞争,将是所有企业在未来市场中最可靠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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