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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破解政府采购领域“重采购、轻验收”难题,规范履约验收全流程,确保财政资金用在实处、采购项目质量达标,对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相关供应商均具有约束效力。

一、适用范围与核心原则

• 适用对象: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需遵守本《办法》。
• 核心原则: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以招标文件、采购合同、封样样品等为基本验收依据。
二、责任划分:采购人是“第一责任人”

《办法》明确采购人是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核心责任不因委托代理机构而转移或免除:
• 采购人需在采购合同中约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主体、时间、标准等关键事项,将验收嵌入内部管控流程。
• 可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委托时需签订协议明确权责,且需对验收结果书面确认。
•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协助组织验收、协调问题,供应商需主动配合,提供生产、技术等相关验收资料。
三、验收流程:时限、组成、方式有明确要求

1. 启动时限
供应商内部自验合格后,需书面申请验收;采购人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启动验收并发送通知(技术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
2. 验收小组组成
• 需为3人以上单数,成员需熟悉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占比需满足项目要求。
• 前期参与评审、采购文件编制的人员不得担任小组负责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者需回避。
3. 验收方式
• 常规项目可采用一次性验收,复杂项目可分节点、分期验收。
• 大型或复杂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公共服务类项目需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4. 验收结论
验收结束后出具书面报告,小组成员独立发表意见,争议事项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处理,异议需注明理由;采购人对验收报告最终确认盖章。
四、结果应用:与资金支付、信用评价直接挂钩

• 资金支付:验收合格是资金支付、履约保证金退还的必要条件,采购人需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不得增设额外付款条件。
• 灵活情形:若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比合同约定提升功能、更新技术,且不影响项目质量、不增加合同金额,可验收通过。
• 费用承担:验收产生的检测费、劳务报酬等,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则由采购人承担。
五、监督与诚信:奖惩分明强约束

• 财政部门将采购人验收内控机制、责任履行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不定期开展核查。
• 诚信激励:对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可提高后续项目预付款比例、降低或免收履约保证金。
• 失信约束:对拒不履约的供应商,可提高履约保证金比例,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参与后续采购活动。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