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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没有明确规定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2.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4号令)第十六条“(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中标候选人一般建议在二家或以上,否则顺延第二名就无从谈起。

竞争性磋商推荐几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规定,除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竞争性磋商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令)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规定,正常情况下,竞争性谈判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询价推荐几家成交候选人?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令)第四十八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规定,询价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