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本性区别:法律依据与立法目的
维度 | 政府采购 | 招标投标 |
核心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
立法目的 | 1. 规范政府支出行为; 2.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 促进廉政建设; 5. 落实国家政策(如扶持中小企业、绿色采购、创新采购)。其本质是 “花钱法”,核心是 “采购管理”。 | 1.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2. 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经济效益; 4. 保证项目质量。其本质是 “交易法”,核心是 “竞争程序”,尤其侧重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规范。 |
监管体系 | 财政部门是主管和监督部门。 |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工业、住建、交通、水利、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 |
二、 适用范围界定:谁采购?采购什么?用什么钱?
维度 | 政府采购 | 招标投标 |
采购主体 |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采购人”)。这是 “使用主体” 标准。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政府、国企、民企、个人(即“招标人”)。这是 “行为” 标准。 |
资金来源 | 财政性资金。这是关键标准,资金性质决定行为性质。 | 任何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外资等。 |
采购对象 | 货物、工程和服务。范围非常广泛,涵盖所有为开展政务活动所需的采购。 | 主要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也包括部分自愿采用招标方式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
核心判定逻辑 | “采购主体 + 资金性质” 双重标准:只要采购人是国家机关等,且使用了财政性资金,就应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 | “项目性质” 标准:只要是法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无论采购主体和资金性质(即使是非财政资金的国企投资),都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 |
三、 核心交集与难点:工程采购的适用场景
四、 关键环节的本质区别
环节 | 政府采购(依据政府采购法) | 招标投标(依据招标投标法) |
采购/招标方式 | 方式多样: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框架协议。强调“方式匹配需求”,鼓励根据项目特点灵活选择。 | 方式相对单一:主要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核心是“强制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非强制项目可自愿选择。 |
文件编制核心 |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重中之重。文件需体现国家政策(节能环保、创新、中小企业等),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更注重合规性与政策落实。 | 技术标准和合同条款是核心。更侧重于项目的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方案、工期质量等实质性合同履行条款。 |
评标标准与方法 | 1. 方法:综合评分法(主流)、最低评标价法。 2. 价格分权重:有明确规定(货物服务不得低于30%/10%),且需在招标文件中公开。 3. 政策功能:评审中必须嵌入对小微企业、节能环保产品的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 | 1. 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技术标准确切的工程中常用)、综合评估法。 2. 侧重:更强调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审,价格评定虽重要,但无硬性权重规定,更注重报价的合理性与竞争性。 3. 政策功能:无类似政府采购的强制性价格扣除政策。 |
评审委员会 | 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专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评审更注重对采购需求的符合性及政策落实。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专家从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专家库中抽取。评审更注重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与先进性。 |
信息发布媒体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是法定信息发布媒体。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指定报刊、信息网络是法定发布媒介。 |
质疑/投诉机制 | 供应商质疑前置:必须先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对答复不满或未答复,才可向财政部门投诉。 | 可直接投诉:投标人可直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住建、交通、水利等)投诉,无需必经质疑程序。 |
五、 实践中易混淆问题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