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融资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以风险提示手册为视角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融资几乎是绕不开的一道“必答题”。无论是引入外部股权投资、公司之间拆借资金,还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行为一旦操作不当,往往会迅速从“输血”演变为“失血”,甚至直接引发重大法律风险。
近日,多部门就联合发布《公司常见法律风险提示手册》,其中对公司融资相关法律风险作了系统梳理,并结合大量司法案例进行说明。本文即以该手册为基础,结合现行《公司法》《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从实务角度,对企业融资中最容易“踩雷”的四类风险进行通俗解读,并提出可操作的防范建议。

一、对赌协议:融资“加速器”,也可能是“引爆器”
(一)什么是对赌协议?
所谓对赌协议,是指投融资双方围绕公司未来业绩、上市进度、经营目标等事项作出约定:
●若目标实现,投资方获得相应收益;
●若目标未实现,融资方需向投资方承担补偿责任,方式可能是现金补偿、股权回购或股权调整。
在实践中,对赌协议确实能够帮助企业在早期阶段快速获得资金支持,但与此同时,其潜在风险同样不容忽视。
(二)对赌协议中的三大核心风险
1. 公司回购自身股权的合规风险
不少对赌协议直接约定:业绩未达标时,由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方所持股权。但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不得随意收购本公司股份,仅在法定情形下才允许回购,并需履行严格的程序。
如果对赌协议中约定由公司直接回购股权,却未依法完成减资或回购程序,极易被认定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条款无效。
实务建议:
●优先将回购义务约定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
●若投资方坚持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可改为“公司提供担保”,并确保担保事项依法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
2. 业绩压力与控制权风险
过高的业绩承诺,往往迫使公司管理层追求短期利润,忽视长期战略;一旦业绩不达标,可能同时触发现金补偿、股权回购、股权稀释等多重后果,甚至导致公司控制权旁落。
3. 条款叠加适用的风险
在部分案件中,业绩补偿条款与股权回购条款被同时适用,融资方需要“既给钱,又交股”,风险极高。
(三)典型案例解读
在某股权投资纠纷中,投资方与公司股东约定:若公司未能按期提供符合约定的审计报告,则视为业绩不达标,需支付现金补偿并回购股权。后因审计报告不符合约定条件,法院最终支持了投资方同时主张现金补偿+股权回购的请求。
法院认为,该对赌安排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这一判决提醒企业:对赌条款一旦签下,法院往往尊重契约本身,而不会因“结果过于严厉”而当然予以调整。
二、公司间融资:看似灵活,实则暗礁密布
随着融资渠道多样化,不少企业选择通过公司之间拆借资金来缓解短期资金压力。但如果缺乏法律边界意识,公司间融资极易“越线”。
(一)利率红线:不能突破的“天花板”
根据司法解释,公司间借贷同样受利率上限约束,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超出该标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已经支付的部分甚至可以冲抵本金。
不少企业试图通过“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益,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穿透审查:
●是否存在真实服务;
●综合成本是否实质性突破利率上限。
(二)“职业放贷人”风险
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从事放贷业务。如果一家公司在一定时期内:
●频繁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
●以收取利息为主要盈利模式;
即便其工商登记并非金融机构,也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从而导致借贷合同无效,甚至引发行政或刑事风险。
(三)典型案例警示
在一起案件中,某公司通过多家案外主体筹集资金,再转借给目标公司使用。法院查明:
●借款资金并非出借公司自有;
●出借公司对外负有返还义务;
最终认定该行为构成套取资金转贷,相关借款合同无效。
这类案件在实务中并不罕见,尤其容易发生在“通道式融资”“代持式出借”结构中。
三、金融机构借款:用途合规比利率更重要
相比民间融资,银行贷款看似“安全”,但如果资金用途失控,风险同样巨大。
(一)违规使用贷款的法律后果
金融借款合同通常会明确约定资金用途,并赋予银行以下权利:
●停止发放贷款;
●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如果企业将贷款资金用于约定用途之外,例如:
●偿还其他借款;
●投资股票、期货等金融产品;
●转贷牟利;
均可能被认定为根本违约。
(二)转贷行为的高风险性
企业将银行贷款以更高利率转借他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案例启示
在某案件中,合作社取得银行贷款用于粮食收购,但实际并未按约使用。法院最终支持银行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请求。
法院关注的不是企业“是否亏损”,而是“是否遵守用途约定”。
四、为实控人或关联方担保:最容易被忽视的“致命风险”
(一)关联担保的双重属性
合规的关联担保,可能促进集团协同发展;但失控的关联担保,往往沦为实控人转移风险、侵蚀公司资产的工具。
(二)三类高频风险
1. 代偿风险
一旦被担保方无法偿债,公司需直接承担代偿责任,严重冲击现金流。
2. 程序违法风险
公司为股东或实控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程序瑕疵,可能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3. 中小股东利益受损风险
违规担保的后果,往往由全体股东共同承担,但决策却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三)典型案例说明
在一起纠纷中,公司为实控人签署的合作协议提供连带保证,但未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法院最终认定保证条款无效,并根据过错程度判令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这类判决表明:即便担保无效,公司也未必“全身而退”。
五、结语:融资不是胆量竞赛,而是合规能力的较量
从司法实践来看,融资纠纷中真正“输得最惨”的,往往不是资金实力最弱的企业,而是法律意识最薄弱的企业。
最新发布的风险提示手册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
在新《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背景下,融资合规已成为企业核心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企业而言,真正稳健的融资策略,不在于条款多“狠”、结构多“巧”,而在于:
●是否守住法律底线;
●是否尊重公司治理程序;
●是否为最坏结果预留制度性缓冲。
融资可以快,但合规一定要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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