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云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云南省财政厅发布《云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明确发行与上市、还本付息等内容,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

云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云南省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以公开招标方式发行的政府债券,不包括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政府债券。由云南省财政厅具体办理债券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等事项。
第三条云南省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债券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由云南省财政厅合理选择确定,并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
第四条对年度已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云南省政府债券,云南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开展续发行。
第五条云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后,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续发行债券与原债券合并交易。
第六条云南省政府债券分批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发行期数、期限结构以及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由云南省财政厅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七条云南省政府债券面向云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招标发行。
第八条云南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中国境内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中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一家信用评级机构,对云南省政府债券开展债项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开展一次跟踪评级。
第九条投标区间、标位变动幅度、投标标位差等技术参数,根据债券期限品种、债券市场和国债收益率等情况,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规定。条件具备时可以参考地方债收益率曲线等合理设定投标标位区间,具体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云南省政府债券招标日5个工作日前(含第5个工作日),云南省财政厅通过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信用评级报告,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专项债券的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等。云南省政府债券存续期内,云南省财政厅通过指定网站持续披露云南省财政经济运行情况、跟踪评级报告,以及专项债券募投项目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
对于一般债券,云南省财政厅应当重点披露本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支、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对于专项债券,应当重点披露本地区及使用债券资金相关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专项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并充分披露对应项目详细情况、项目融资来源、项目预期收益情况、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以及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等。
第十一条云南省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规定的电子招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具体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邀请相关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其中至少有一名非财政部门监督员。
第十二条招标发行结束后,云南省财政厅通过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等信息。
第十三条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招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四条云南省政府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按有关规定,自愿选择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分登记托管。
第十五条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云南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招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当日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云南省财政厅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云南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云南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云南省财政厅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六条云南省财政厅按债券发行面值和发行手续费费率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手续费,发行手续费费率按财政部有关管理规定,参考国债发行手续费费率、结合债券市场实际情况执行,并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
第十七条云南省财政厅在确认足额收到发行款后,于起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若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云南省财政厅在确认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和逾期违约金足额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八条云南省政府债券于上市日(招标日后第三个工作日)起,按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云南省财政厅不迟于云南省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云南省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二十条云南省财政厅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共同工作日),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如还本付息日遇非工作日,资金拨付顺延至次一工作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利率招标)或参考价格折成的收益率(价格招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云南省财政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或参考收益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二十二条云南省财政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利率招标)或参考价格折成的收益率(价格招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或参考收益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二十三条登记结算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相关规则。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是指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云南省财政厅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是指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云南省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云南省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YUN NAN PU FA
来源| 云南省财政厅
转自| 云南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
一审| 李云林
二审| 吴宗春
三审| 王培臣
编辑| 字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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