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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某项目投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投标人名称时候,漏写公司中“有限”二字,但是加盖印章可以看出公司名称。这种情况是不是不影响中标?
答
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但是,不等于中小企业声明函所有的错误都应当被认为无效,甚至构成虚假响应。
问题中,投标人企业名称与其印章不一致,但从其行政区域名称、字号和行业等信息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企业名称是明显的文字错误,系细微偏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因此,我们认为出现此类情况,评审委员会应当和准许投标人作出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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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姜 磊
二 审:崔 鹏
三 审:马 新 宇
责 编:佟 鑫
素材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