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是否应当回避
某一投标供应商在项目A是中标供应商,该供应商参加项目B的时候,请问项目A的采购人,能否作为项目B的评审专家参与评审?请问这是否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留言所述情形请按照上述规定自行判断。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否可以适用于竞争性磋商
答: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关于服务类采购项目,年度预算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2年或3年合计下来采购预算达到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如果项目采用一年一续签的方式签署政府采购合同,最多不超过3年。这样的采购项目是否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方式?
答: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类别的服务年度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留言所述项目若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像养老、医疗等社区服务,具体项目政府补贴资金明细
答: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资金由购买主体根据国家及上级政府政策、政策对象情况确定,资金明细可通过咨询具体购买主体等方式获取。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像养老、医疗等社区服务,具体项目政府补贴资金明细
答: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资金由购买主体根据国家及上级政府政策、政策对象情况确定,资金明细可通过咨询具体购买主体等方式获取。
政府采购服务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那么请问,像公安部门招标的智慧公安建设项目(主要以软件为主,含软件运行所需的硬件);人民政府办公室招标的城市大脑类项目(主要以软件为主,含软件运行所需的硬件);应急管理部门招标的智慧应急建设项(主要以软件为主,含软件运行所需的硬件);大数据局招标的大数据建设项目(主要以软件为主,含软件运行所需的硬件),等诸如此类的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
答:只要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要求,都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
请问何时发布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答:经研究,财政部正在按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积极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评审因素的设定
在某一个信息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购买交互一体机,在评分办法中要求所投交互一体机厂商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的每有一项得1分,据了解市场上能够满足的厂商是有3家以上能够满足的,结合项目情况,此项评分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待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吗?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与投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甲公司的员工王某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有其人,王某仅为甲公司的一般员工,也没有甲方公司的股份。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乙公司的股份,也不担任乙公司的高管职务。请问: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同时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留言所述问题,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政府采购机票
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 或公务行APP购买。(第五条)购票人可直接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机票,也可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机票。 实操中申请公务卡由银行部门评定,部分职工因个人等原因无法获批公务卡,机票政采网、公务行、直销机构或代理点均需要本人公务卡验证,大都多为差旅结束后进行结算报销,无法对公转账。可否使用去哪、携程等网络购票平台使用公务卡购买经济舱机票进行机票采购行为?是否符合第五条也可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机票之规定?
答: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购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留言所述情况,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作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近期在处理某投诉遇到了群口不一的问题,望能解惑已助工作。
案例: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划分为01、02、03三个包,采用综合评分法,同时开评标。四家供应商同时参与了三个采购包的投标,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且最终确定三个采购包的中标人为其中三家供应商并进行了公告。
招标文件中载明:“本项目共有3个包,每个包选择不同的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中标候选人推荐优选次序(01包→02包→03包)推荐中标候选人(如:一个投标人同时在01包和02包的排名均为第一名,则该投标人被确定为01包的中标候选人,02包则确定排名第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俗称“兼投不兼中”。本人认为该设置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据此,提出如下疑问:
一、“兼投不兼中”是否违反了综合评分法的设置原则和中标人的确认规定?
二、“兼投不兼中”是否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排序第一的中标供应商?
三、如果认可采购文件中的这种约定,那么采购人可以对中标人的选择及中标人资格或推荐顺序进行约定吗?
四、“兼投不兼中”是否会为供应商围标串标或高价中标提供了便利条件?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采购文件中对“兼投不兼中”作出约定,但每一采购包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请问,这个前三年的基准是开评标时间,还是采购公告发布时间,还是其他时间。
答:是指供应商具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起算前三年内。
政府采购领域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期限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 “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请问:依据上述规定,是指采购活动中资格审查的认定行为发生在2022年2月8日以后?还是供应商受到罚款的日期应在2022年2月8日以后?
举例:某项目开标进行资格审查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其中一供应商在2021年12月30日受到120万元的罚款处罚,请问该公司是否属于有“较大数额罚款”的情形?
答:留言所述罚款自财库[2022]3号文施行后不属于政府采购领域的“较大数额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