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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言信息
留言编号:7128-3245149
回复单位:财政部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05-10]
二、问题与答复
【问题1】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财库〔2019〕9号文”),是否只有列入当期的品目清单产品才属于节能环保优先采购产品,不列入当期的品目清单产品不能采取强制或者优先采购?
【问题2】
强制采购如何理解?如采购产品列入当期采购品目,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的用户需求书中说明本次采购只采购获得环保部下辖认证机构出具的具有相关环保认证标志的产品?
【问题3】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是否有相关规定或要求?是否只要是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即可?
【问题4】
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在实际运用中如何操作?
【答复1】
国家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凡列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产品,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对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以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活动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
【答复2】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为强制采购产品。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类别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证书。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名单请到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左侧“节能环保”栏目中查询。需要说明的是,环境标志产品尚未纳入强制采购范围。
【答复3】
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据的节能环保认证证书,应当是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节水)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环境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