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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企业被罚57.6万、负责人再领8.75万罚单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05 02:04:24     0
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企业被罚57.6万、负责人再领8.75万罚单

20251225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对湖北亿钧耀能新材股份公司,处罚576000元;一份对湖北亿钧耀能新材股份公司负责统筹管理各生产部门日常运营、直接决定8号玻璃熔窑(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启停的主要负责人员某东,处以87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公司的原因为亿钧耀能新材8号玻璃熔窑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处罚个人的原因是:某东作为统筹管理各生产部门日常运营、直接决定8号玻璃熔窑启停的主要负责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链接1:

http://sthjt.hubei.gov.cn/fbjd/xxgkml/cfqz/xzcfjd/202512/t20251231_5846221.shtml

链接2:http://sthjt.hubei.gov.cn/fbjd/xxgkml/cfqz/xzcfjd/202512/t20251231_5846206.shtml

根据《通知书》,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罚额度的依据是《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从处罚通报来看,对个人的处罚可谓证据确凿,工资表、考勤表、脱硫脱硝日志都搞得清清楚楚的,不怕你不认。这个案例最大的亮点在于,连主管人员也被一并处罚了,或许我们能从通报中看出端倪。通报中指出,20251114日,已经送达了《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20255号),告知了涉嫌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用一个“另”字描述“鉴于你公司在截至本处罚决定作出之日,未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未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本案不存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看来这个问题,不仅是违法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到“未及时消除危害”,导致连主管负责人员一并打板子了。看到这个消息,一阵窃喜,没有把板子打到环保管理人员身上。细想下来,也算是合情合理,因为环保管理人员没有那么大的能耐决定设备的启停工作,甚至连启停脱硫脱硝设施,控制污染物排放量有时候都只能听从指挥。所以这个案例,对未来“违反三同时制度”,或者说“主机设备未与环保设备同步运行”等案例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稍早些时候,湖北省公布2025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经查发现,湖北亿达竹业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公司竹制品加工项目于2025年4月6日开始调试制棒设备,4月12日起调试炭化炉设备,并进行了机制炭的试生产,但其废气处理设施静电除尘器尚未安装,部分碳化窑内产生的炭化烟气经顶部直接排放、顶部的排气管未引入主排气管进入冷凝分离器,炭化废气未通过低氮燃烧处理,2025年5月3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6月23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总经理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链接3:https://www.envsc.cn/details/index/9241

对于企业环保管理人员而言,这两个案例也是个“福音”。违反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企业要受罚,直接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也要同步受罚,直接将环保责任与负责人捆绑在一起了,以后还敢在环保问题上“不作为”,不仅企业面临受罚,连带对个人的经济处罚。一旦和个人的经济利益挂上钩了,那么“不合规”也会逐步“合规”了,毕竟心疼自己的钱袋子。

罚企业100万,主要负责人不痛不痒,因为钱走的都是公司的账户,但当行政处罚通知单下到个人,且白纸黑字写清楚处罚金额的时候,怕是除了交钱以外,可能还被企业挂上一个“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罪名,因为企业除了交钱外,也要给社会一个交代。

在“美丽中国”建设的征程中,在当前环保形势日益严趋严的背景下,这一案例无疑将具有深远的意义。它不仅为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生产经营活动与环境保护同步推进。而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决策者、管理者和生产组织者,也应增强环保意识,主动学法、守法,善于聆听企业环保专业人员的建议,将环保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生产环节,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环境效益,规避企业违法风险的同时,避免经济损失。

最后,案例也提醒了所有企业从业者,环保责任不容忽视,任何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躲得过99%的检查,恰好碰到了那1%,那么所谓的侥幸,所谓的应该没有这么倒霉,这些话只能说过自己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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