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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 “公示期” 相关规定梳理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04 13:23:13     0
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 “公示期” 相关规定梳理

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 “公示期” 相关规定梳理

一、招投标领域(《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

(一)资格预审公告公示期

1.法定要求:无明确统一 “公示期” 时长,但有文件发售期与申请文件提交期的底线要求

1)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自然日)

2)申请文件提交期: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自然日)

2.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发布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发布,内容须一致

4.异议期限: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

(二)招标公告公示期

1.核心要求:无单独 “公示期” 规定,重点管控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1)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自然日)

2.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3.发布要求:同资格预审公告,指定媒介发布且内容一致

4.异议期限: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三)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核心公示环节)

1.公示启动时限: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日内启动公示(自然日)

2.公示最低期限:不得少于 3 日(自然日),可延长但不得缩短

3.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4.发布要求: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省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5.异议处理:

1)异议须在公示期内提出

2)招标人应在 3 日内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3)异议答复后,公示期可延续计算

6.公示内容:应包含中标候选人排序、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等关键信息

(四)中标结果公示期

1.法定要求:无单独统一期限,通常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发布

2.实务操作:一般在中标人确定后 1-3 日内发布,公示期可参考中标候选人公示期

3.法律依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10 号)相关规定

4.发布要求:与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一致,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公示 / 公告相关期限

环节

期限要求

法律依据

开标异议

开标现场提出,当场答复并记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投诉期限

对异议答复不满,自收到答复之日起 10 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诉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二、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

(一)招标 / 资格预审公告公示期

1.法定期限:个工作日(非自然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2.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六条

3.发布要求: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如中国政府采购网)

4.期限起算:自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二)中标 / 成交结果公示期

1.公示启动时限:中标人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2.公示期限:个工作日(部分地区 / 项目可能延长)

3.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九条

4.发布要求:同招标公告,同时公告招标文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5.特殊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需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三)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非招标方式)

1.适用条件: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

2.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非自然日)

3.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4.公示内容:采购项目信息、唯一供应商名称、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等

(四)竞争性谈判 / 磋商 / 询价结果公示期

1.公示启动时限: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2.公示要求: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公告采购文件

3.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十八条

(五)政府采购异议与投诉期限

环节

期限要求

法律依据

质疑期限

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质疑答复

收到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投诉期限

对质疑答复不满,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投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三、核心差异对比(招投标 vs 政府采购)

公示类型

招投标领域

政府采购领域

核心差异

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3 日(自然日),日内启动

无单独规定,含于中标结果公示

政府采购无 “候选人” 公示环节

招标公告

无单独期限,投标周期≥20 

公告期 = 5 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明确 “工作日,招投标为 “自然日

单一来源

无相关规定

公示期≥5 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对非招标方式管控更严

异议期限

公示期内提出

个工作日内提出

政府采购异议期限更长

四、实务操作要点与风险提示

1.期限计算:

1)招投标领域以自然日计算,不含启动日(如日内公示,从收到评标报告次日起算)

2)政府采购领域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与周末

2.发布媒介: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必须在法定指定媒介发布,否则公示无效

2)多媒介发布时,内容须完全一致,以最先发布时间为准计算期限

3.异议处理:

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的异议,答复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避免程序瑕疵

2)异议答复后,公示期可延续计算,确保利害关系人充分行使权利

4.法律冲突:

1)地方规定与国家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规为准,地方可作出更严格规定

2)特殊行业(如铁路、水利)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依据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 修正)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10 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 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六条、第六十九条

7.《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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