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 “公示期” 相关规定梳理

一、招投标领域(《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
(一)资格预审公告公示期
1.法定要求:无明确统一 “公示期” 时长,但有文件发售期与申请文件提交期的底线要求
1)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自然日)
2)申请文件提交期: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自然日)
2.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发布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发布,内容须一致
4.异议期限: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
(二)招标公告公示期
1.核心要求:无单独 “公示期” 规定,重点管控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1)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自然日)
2.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3.发布要求:同资格预审公告,指定媒介发布且内容一致
4.异议期限: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三)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核心公示环节)
1.公示启动时限: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启动公示(自然日)
2.公示最低期限:不得少于 3 日(自然日),可延长但不得缩短
3.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4.发布要求: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省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5.异议处理:
1)异议须在公示期内提出
2)招标人应在 3 日内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3)异议答复后,公示期可延续计算
6.公示内容:应包含中标候选人排序、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等关键信息
(四)中标结果公示期
1.法定要求:无单独统一期限,通常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发布
2.实务操作:一般在中标人确定后 1-3 日内发布,公示期可参考中标候选人公示期
3.法律依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10 号)相关规定
4.发布要求:与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一致,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公示 / 公告相关期限
环节 | 期限要求 | 法律依据 |
开标异议 | 开标现场提出,当场答复并记录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投诉期限 | 对异议答复不满,自收到答复之日起 10 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投诉处理 | 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
二、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
(一)招标 / 资格预审公告公示期
1.法定期限:5 个工作日(非自然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2.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六条
3.发布要求: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如中国政府采购网)
4.期限起算:自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二)中标 / 成交结果公示期
1.公示启动时限:中标人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2.公示期限:1 个工作日(部分地区 / 项目可能延长)
3.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九条
4.发布要求:同招标公告,同时公告招标文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5.特殊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需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三)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非招标方式)
1.适用条件: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
2.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非自然日)
3.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4.公示内容:采购项目信息、唯一供应商名称、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等
(四)竞争性谈判 / 磋商 / 询价结果公示期
1.公示启动时限: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2.公示要求: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公告采购文件
3.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十八条
(五)政府采购异议与投诉期限
环节 | 期限要求 | 法律依据 |
质疑期限 | 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
质疑答复 | 收到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
投诉期限 | 对质疑答复不满,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投诉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三、核心差异对比(招投标 vs 政府采购)
公示类型 | 招投标领域 | 政府采购领域 | 核心差异 |
中标候选人 | 公示期≥3 日(自然日),3 日内启动 | 无单独规定,含于中标结果公示 | 政府采购无 “候选人” 公示环节 |
招标公告 | 无单独期限,投标周期≥20 日 | 公告期 = 5 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明确 “工作日”,招投标为 “自然日” |
单一来源 | 无相关规定 | 公示期≥5 个工作日 | 政府采购对非招标方式管控更严 |
异议期限 | 公示期内提出 |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 政府采购异议期限更长 |
四、实务操作要点与风险提示
1.期限计算:
1)招投标领域以自然日计算,不含启动日(如3 日内公示,从收到评标报告次日起算)
2)政府采购领域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与周末
2.发布媒介: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必须在法定指定媒介发布,否则公示无效
2)多媒介发布时,内容须完全一致,以最先发布时间为准计算期限
3.异议处理:
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的异议,答复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避免程序瑕疵
2)异议答复后,公示期可延续计算,确保利害关系人充分行使权利
4.法律冲突:
1)地方规定与国家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规为准,地方可作出更严格规定
2)特殊行业(如铁路、水利)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依据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 修正)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10 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 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六条、第六十九条
7.《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