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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期
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管理办法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招标管理行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维护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公司重新修订了《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
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招标管理(以下简称招标)行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维护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有色集团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所属二级单位、分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
金钼股份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招标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备案,行使本单位范围招标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每月末向公司报送招标管理汇总分析报告,接受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公司各部室、所属二级单位、分公司和其他子公司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采用招标或内部招标方式认定采购价格的一种价格管理方式。
招标是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认定价格的一种价格管理方式。
内部招标是比照招标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自行管理实施的一种价格管理方式。
第四条 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司的招标工作;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将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规划发展部负责日常招标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公司招标管理制度;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公司招标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公司招标管理和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是指实施采购行为的各部室及二级单位、分公司和除金钼股份外的其他子公司。负责编制并提交招标申请表、技术方案、供应商资格要求,以及采购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市场价格、供应时间等资料;招标管理资料的保存及归档;配合规划发展部完成招标管理工作。
第八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审核招标申请表,以及采购必要性、技术方案、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数量和质量技术要求、计划最高控制限价、供应时间等并签署明确意见;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审核付款方式、税种及税率;收取并及时退还保证金;收取招标文件费用。
第十条 法务部负责审核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招标管理和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公司工会负责民主监督工作。
第三章 招标及内部招标标准、范围及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范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招标标准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备品备件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勘察、设计、监理等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4.同一工程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5.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前三款标准的。
(二)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十四条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且未纳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司内部招标:
(一)工程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货物、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司内部招标;
(四)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前三款标准的;
(五)规划发展部根据年初采购预算实际情况,认为合并后进行招标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且达到前两款标准的。
第十五条 招标和内部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六条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七条 属于公司内部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内部邀请招标:
(一)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
(二)市场价格变动频繁、对产品质量的稳定作用明显,需供应商相对稳定,招标无法达到效果的主要生产原材料;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经公司审批同意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
邀请招标时责任单位根据情况推荐2~3家供应商,规划发展部和运营管理部有权在供应商库中按综合得分排名从高到低推荐1~3家供应商参加。
第十九条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公司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条 属于公司内部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内部招标:
(一)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
(二)政府部门有强制要求,履行招标程序不能满足工期要求的;
(三)潜在供应商与公司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且依法有资格能力提供相关工程、货物或服务,公司同意从其处采购的;
(四)市场竞争充分,但不同档次产品价格差异较大,需要按档次进行采购的;
(五)经公司审批同意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情形,报政府监管部门备案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竞争性价格谈判方式;公司内部招标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情形,报请公司审批同意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第二十二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主招标和委托招标。自主招标是指公司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是指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委托招标形式;公司内部招标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招标也可以自主招标。
委托招标时应当选择3-5家经验丰富、实力雄厚、规范运营的招标代理机构,规划发展部对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确保公司利益;自主招标由规划发展部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标准备
第二十三条 责任单位于每月25日前编制次月招标申请表(见附件1),经OA流程审批后与相关图纸、技术需求、采购清单等资料一并递交规划发展部。
招标申请项目名称应当与项目立项名称一致,子项目名称以“总项目名称—子项目名称”格式表示;临时立项的招标项目须提供立项审批文件。
责任单位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需要进行市场考察的招标项目,由责任单位牵头,规划发展部协调相关部室共同进行市场考察,考察报告作为招标的参考依据,考察费用列入项目费用。
第二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规划发展部按程序组织资格预审。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由规划发展部负责编制,并发送责任单位、运营管理部、法务部、审计监察部征求意见。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过程中能设立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应被否决;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和招标电子书,由规划发展部委托有专业资质的造价公司编制;服务、货物最高投标限价按运营管理部在招标申请表上签署的控制费用作为最高限价。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项目,规划发展部应当在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媒体有陕西采购与招标网、陕西省招标投标协会网(http://www.sntba.com)、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招标投标项目监理监管平台(http://www.sngxtzb.gov.cn)和公司官网(http://www.jdcmmc.com)等。
邀请招标只向拟邀请的特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送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八条 规划发展部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九条 规划发展部和责任单位根据招标项目情况,按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地点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预算费用的2%,且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投标保证金由财务部收取,退还时由规划发展部通知,财务部按招标文件中约定时间向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原账号退还。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第三十一条 规划发展部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公司内部招标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规划发展部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投标文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规划发展部应当拒收。
投标截止时间前,规划发展部收到投标人要求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当退回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会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会议由规划发展部相关工作人员主持,邀请投标人或其代表、监标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室参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原备案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招标;公司内部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重新招标或者经公司批准同意改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经评审的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参考本款处理。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作记录。
第三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由1名责任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专家由规划发展部在评标前24小时内在审计监察部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可以直接从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项目一般不得更换已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成员因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需更换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被更换的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公司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公司内部招标项目在除公司网站外的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成交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仅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公告的可不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处理异议对中标结果无影响,评标报告由规划发展部提交公司,公司据此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公司内部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参照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规划发展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向责任单位、运营管理部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
处理异议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报公司审批后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说明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及交付时间。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在招标文件规定退还时间一次性向中标人退还。
第三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责任单位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条 本办法第四章及本章招标流程适用于公司自主组织招标事宜(见附件2)。委托招标由规划发展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招标项目备案工作由规划发展部实施;
(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由规划发展部发送项目责任单位、运营管理部、法务部、审计监察部征求意见后实施;
(三)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建,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1名为公司代表,其余由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四)规划发展部组织责任单位、运营管理部、审计监察部等相关部室参加开标会议;
(五)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完成。规划发展部将评标结果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定标函加盖公司印章反馈招标代理机构;
(六)招标代理机构发送中标通知书;规划发展部向责任单位、招标主管部室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
(七)后续程序同自主招标流程。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经公司审核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公司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追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招标监督和检查工作,由规划发展部、审计监察部及其他相关部室共同组成监督检查小组,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公司各级子公司的招标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定期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各级子公司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招标管理情况通过OA报公司规划发展部,由监督检查小组对上报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查小组对重点检查内容列出清单,由相应单位提供详细的招标管理资料。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是否存在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不招标,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先建后招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中标人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下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是否接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投标文件或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六)是否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七)是否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八)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九)是否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是否存在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超中标价签订合同、提出附加条件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一)是否存在公司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责任单位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十二)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等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不定期监督检查由规划发展部负责,必要时组织监督检查小组共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第四十四条之内容。
第四十六条 规划发展部或监督检查小组认为需要对公司各部室及所属二级单位、分公司招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相关部室、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由公司有关部门依据《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金钼集团发〔2011〕118号)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按相关规定报陕西有色集团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金堆城钼业公司招标管理办法》(金钼发〔2005〕21号)同时废止。
本期编辑丨周同麒
责任编辑丨秦 翠
联系方式丨0913-293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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