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完善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招标行为和管理程序,提高公司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廉洁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公司所有招标工作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需事先经本公司批准并参照本制度执行。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不得进行招标。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如下采购活动:
(一)基建工程。
(二)生产/检验设备。
(三)信息系统建设。
(四)生产性物资。
(五)非生产性物资。
(六)其它采购项目。
第二章 招标管理原则
第三条 招标管理原则
(一)公开原则: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公开透明,禁止串通投标。
(二)公平原则:开展公平竞争,不歧视、偏袒任何投标人。
(三)公正原则:对每个投标人都给予公正的评价。
(四)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主体遵纪守法、恪守信用。
(五)利害关系回避原则:招标小组成员与投标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利益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知情人向公司举报招标小组成员与投标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司查明属实后应当决定该招标小组成员回避,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处罚。
(六)保密原则:各单位的投标文件、评标过程、未发放中标通知书前的定标意向,都是公司的重要机密,不得泄露或作不当承诺。
(七)可追溯原则:项目的招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记录、开标和评标的记录、评定标评审表、约谈记录、相关会议纪要等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一)基建科:负责工程建设采购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网络信息部:负责信息系统建设/维护采购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资材部:负责设备类、生产/非生产性物资采购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部分非生产性物资采购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主导采购标的立项论证,主导技术标准和其他技术性文件(含项目要求、采购清单、图纸、规格、技术参数等)的确认。
(二)负责采购方式和供应商的选择,以及编写招标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和合同等。
(三)负责办理合同签订、修订、补充协议等工作。
(四)督促、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
(五)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项目履约验收。
(六)负责管理、评价相关的供应商。
第六条 公司招(评)标领导小组由主任(公司董事长)、副主任(公司总经理)以及成员组成。其中成员包括公司财务总监、审计部负责人、业务对应部门负责人等。
第七条 招(评)标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审定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三)督导、检查下属分(子)公司各项招标活动;
(四)指导、协调解决各类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五)审批权限在公司的招标方案;
(六)审核决定招标中标人。
第八条 招标工作小组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副主任负责临时组建,不设职能部门,成员可由公司、下属分(子)公司的业务、财务等相关人员兼职,负责公司招标事务工作;审计部负责招标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标方式选择
第九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及经评审认为有需要公开招标的重大采购项目。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适用于涉及保密要求、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经评审认为有需要邀请招标的重大采购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是招标单位通过与多家投标人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选聘方式。适用于高价值货物的采购活动。
(四)比价是指招标单位在收到特定投标人报价后以多方面标准比较确定最终中标人的选聘方式。适用于技术规格统一、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
(五)单一来源谈判是指招标单位从某一特定投标人处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选聘方式。适用于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
第十条 采购招标方式的选择
(一)针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二)在非强制招标的采购活动中,可以满足生产需要为目的,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采取比价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章 采购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自行招标小组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编制招标文件(含商务招标文件和技术要求招标文件等)和标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报送资质证明投标文件和业绩情况等资料;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有资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七)安排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中有关问题答疑;
(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召开开标会议。
第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比价、单一来源谈判,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招标纪律
第十三条 招投标活动中,公司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及其他相关员工应当保证各投标人公平竞争的秩序和权利,不得与投标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例如在开标前开启部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等,公司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及其他相关员工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根据公司制度给予惩罚,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或符合串通投标罪立案追诉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负责采购工作的公司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及其他相关员工应严格遵循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如与供应商的相关人员存在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秩序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违反本规定的,经公司领导审批,根据公司制度给予惩罚,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追诉标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及其他公司采购工作相关员工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进行采购,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反本规定的,经公司领导审批,根据公司制度给予惩罚,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追诉标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及其他公司采购工作相关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本规定的,经公司领导审批,根据公司制度给予惩罚,所收受财物达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为公司采购招标的基本制度,本制度与规范资材部管控范围内所有物料采购招标的《非工程类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规范工程建设的《工程类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关系为上位制度与下位制度,一般制度与特别制度的关系,适用时采取‘上位制度优先于下位制度,一般制度未规定的,则适用特别制度’的适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