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2026.1.2创作于南宁。
前几期,我已系统梳理了:
①农林牧渔业、②采矿业、③制造业、④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⑤建筑业、⑥批发和零售业、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⑧住宿和餐饮业、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的财务核算与税务处理要点,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行业财税指南体系。
本期,我将聚焦⑩金融业,
从行业定位、核算要点、账务处理、税务规则、中类差异、风险规避等维度深度拆解,为从业者提供兼具专业性与实操性的财税指引。
一、行业核心定位、涵盖范围及核算特点:
(一)核心定位:
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枢纽,
金融业以资金融通、风险管理、支付结算为核心职能,
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多元业态,
为实体经济提供资本配置、财富管理和风险保障服务,
是推动经济循环与产业升级的关键力量。
(二)涵盖范围: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金融监管框架,行业核心范围包括:
1 . 货币金融服务
含中央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政策性银行服务、信用合作社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等;
2 . 资本市场服务
含证券市场服务、期货市场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服务、资本投资服务等;
3 . 保险业
含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再保险、保险中介服务等;
4 . 其他金融业
含信托服务、金融租赁服务、融资担保服务、典当服务、小额贷款服务等。
(三)核算特点:
1.资产负债结构特殊:
以金融资产(贷款、债券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和金融负债(吸收存款、同业负债等)为主,
实物资产占比低,需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分类计量;
2.收入类型多元:
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保费收入等,
收入确认与金融工具持有期限、履约进度紧密相关;
3.风险核算突出:
需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信用减值准备等,保险行业需计提各类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与转回对利润影响显著;
4.政策依赖性强:
税收优惠政策(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减免等)与监管政策深度绑定,2026年《增值税法》实施及《保险合同准则》转换对核算口径提出新要求。
二、通用财务核算核心要点:
(一)资产核算:
1.固定资产:
按实际成本入账,折旧年限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最低标准:
房屋建筑物20年、机器设备10年、与经营相关的器具/工具/家具5年、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服务器、金融终端等)3年;
外购计算机硬件附带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2. 无形资产:
◦ 金融软件、专利技术等符合确认条件的,按实际成本入账,自主研发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外购软件最短可按2年摊销;
◦ 土地使用权:按土地使用权证注明的使用年限摊销,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年限不同(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综合用地50年等),实际摊销年限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信息为准;
3. 金融资产核算(核心):
◦ 分类计量:
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贷款、债权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
◦ 贷款业务:
按“本金+利息调整”明细核算,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 投资业务: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债权投资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二)负债核算:
1.吸收存款:
区分单位存款与个人储蓄存款、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按实际收到的存款金额入账,采用积数计息法或逐笔计息法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利息支出”科目;
2.同业负债:
包括同业存放、拆入资金等,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利息支出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计入当期损益;
3.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准则》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2026年起统一以该准则为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三)收入核算:
1.利息收入:
贷款、债券投资等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
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支付结算、代理业务、资产管理等中间业务收入,按履约进度确认,一次性完成的服务在完成时确认;
3.保费收入:
财产保险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确认,人身保险按保费收取进度结合保险责任覆盖期间确认,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保费收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4.投资收益:
金融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持有期间分红及利息收入,按交易实质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四)成本费用核算:
1. 利息支出:吸收存款、同业拆借等产生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核算,计入当期损益;
2.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支付给代理机构、合作方的手续费,按权责发生制确认;
3. 资产减值损失: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信用减值准备;
4. 期间费用:合理划分销售费用(保险推广费、证券营销费)、管理费用(行政开支、合规费用)、财务费用,不得混淆成本与费用界限。
三、典型账务处理事例:
(一)贷款业务核算:
某商业银行向企业发放1年期信用贷款1000万元,年利率4.35%,按季结息:
1. 发放贷款时:
借:贷款—本金 10,000,000
贷: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 10,000,000
2. 季度末计提利息时(应计利息=1000万×4.35%÷4=108,750元):
借:应收利息108,750
贷:利息收入108,750
3. 收到利息时:
借: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 108,750
贷:应收利息108,750
(二)保险业务核算:
某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财产保险,含税保费240万元,增值税税率6%,预计赔付率60%(按不含税保费收入计算赔付金额);
按常规跨期逻辑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简化为按保费收入的50%计提,对应半年未到期责任)。
先计算:
不含税保费收入= 240万 ÷ 1.06 ≈ 226.42万元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0万 - 226.42万 ≈ 13.58万元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26.42万 × 50% ≈ 113.21万元
赔付支出= 226.42万 × 60% ≈ 135.85万元
1. 收取保费
借:银行存款2400000元
贷:保费收入22642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5800元
2. 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32100元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32100元
3. 发生赔付支出
借:赔付支出1358500元
贷:银行存款1358500元
4. 冲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到期时)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32100元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32100元
(三)金融资产投资核算:
某证券公司购入债券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105万元(含已宣告未发放利息5万元):
1. 购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0
应收利息50,000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10,000
贷:银行存款1,060,000
2. 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应收利息50,000
3. 期末债券公允价值为110万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0
4. 处置债券收到115万元:
借:银行存款1,15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
投资收益50,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
(四)中间业务核算:
某银行提供转账结算服务,收取手续费收入6.36万元(含税,税率6%):
借: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 63,600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60,000(6.36万÷(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00
四、通用税务处理核心要点:
(一)增值税处理:
(依据2026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
1. 税率适用:
•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适用6%税率;
•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13%税率;
• 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9%税率;
•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2. 优惠政策:
• 免税优惠: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同业存款、同业拆借等)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即征即退: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 差额征税: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可按差额计税,9%税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正负差额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但年末不得结转;
• 进项抵扣:
贷款利息本身不可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银行手续费、结算服务费等配套服务的进项税可正常抵扣,
金融企业需梳理费用类型,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跨境业务处理:
跨境金融服务遵循“消费地原则”,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金融服务时,境内企业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适用免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 税率适用:
• 一般企业:25%法定税率;
•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20%税率,叠加应纳税所得额减计优惠;
• 高新技术企业(如金融科技公司):15%优惠税率。
2. 优惠政策:
• 利息收入减免: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政策延续至2027年);
• 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9-2027年有效);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 保险企业特殊政策:
2026年起统一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首次执行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可选择一次性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 重组业务优惠:
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股权支付≥85%,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
债权转股权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3. 收入确认:
与会计收入确认口径趋同,但需关注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税会差异,按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优惠办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全国统一办理方式,无需提前备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其他税费:
•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市区)、5%(县城/镇)、1%(其他地区)缴纳;
• 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缴纳;
• 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缴纳;
• 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0.05‰缴纳,
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的1‰缴纳,
技术合同、买卖合同按对应税率缴纳;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五、行业中类核心差异速览及财税处理要点:
(一)货币金融服务(银行、信用合作社等):
货币金融服务以存款、贷款、支付结算为核心业务,核心特点是资金融通规模大,利息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资产以贷款为主,负债以吸收存款为主。
财务核算方面,
需重点核算贷款发放与收回、利息计提与结算,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精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单独核算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需按央行要求及时缴存。
税务处理上,
贷款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不良债权以物抵债可适用增值税差额计税政策,具体操作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二)资本市场服务(证券、基金等):
资本市场服务以证券发行、交易、投资管理为核心,核心特点是收入来源多元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金融资产交易频繁,风险与收益波动较大。
财务核算中,
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管理业务收入按合同约定的管理费计提方式,按履约进度确认;
证券承销业务收入在发行成功后一次性确认。
税务处理方面,
金融商品转让按差额缴纳增值税,正负差额可结转下一纳税期,年末负差不得跨年结转;
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QFII和RQFII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
研发金融交易系统、风控模型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比例享受加计扣除。
(三)保险业(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
保险业以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为核心,核心特点是保费收入具有预收性,需计提各类责任准备金,赔付支出与灾害事故发生时间高度相关。
财务核算
需严格遵循《保险合同准则》,2026年起按新准则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等,并据此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保费收入按保险责任开始日或收费进度确认,赔付支出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准备金的计提与转回直接影响当期利润。
税务处理上,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保费收入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保险保障基金、各项责任准备金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具体备案要求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四)其他金融业(信托、租赁、融资担保等):
其他金融业业态多元,核心特点是业务模式灵活,多为实体经济提供专项融资服务,收入以手续费、租金、担保费为主。
财务核算中,
融资租赁业务需按实际利率法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处理;
信托业务需区分自有业务与信托业务,分别核算收入与风险;
融资担保公司需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用于弥补潜在代偿损失。
税务处理上,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13%增值税税率,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
不动产融资租赁适用9%税率;
融资担保公司取得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收入,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冲减已扣除的准备金。
六、财税风险避坑指南及应对方案:
(一)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风险:
风险:
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确划分金融资产类别,随意变更分类标准;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他债权投资核算混淆,导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其他综合收益核算错误;
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影响预期信用损失计提金额。
应对:
建立金融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标准和审批流程,留存分类依据文档;
定期对金融资产分类进行复核,确保分类与业务实质一致;
严格按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留存风险评估报告;
加强会计人员准则培训,确保熟练掌握各类金融资产的计量方法。
(二)收入确认风险:
风险:
利息收入未按实际利率法核算,提前或滞后确认收入;
金融商品转让收益未按差额计算,多缴或少缴增值税;
保险保费收入未按保险责任开始日确认,一次性确认未到期保费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未按履约进度确认,混淆收入确认时点。
应对:
按实际利率法系统核算利息收入,建立利息计提台账,确保计息基数、利率、期限准确;
规范金融商品转让核算,单独记录买入价和卖出价,按规定结转正负差额;
严格遵循《保险合同准则》确认保费收入,未到期保费通过准备金科目过渡;
建立合同台账,对中间业务收入按履约进度分期确认,留存服务完成进度证明材料。
(三)税收优惠适用风险:
风险:
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超出规定范围(如对委托贷款、国债投资计提的准备金申报扣除);
误将非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计入免税范围;
享受即征即退、免税政策未留存备查资料;
保险企业未按《保险合同准则》转换要求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对:
对照税法规定梳理可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范围,剔除委托贷款、应收股利等不承担风险的资产对应的准备金;
单独核算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留存同业往来、小额贷款等免税业务证明材料;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免税政策前,核对政策适用条件,按要求留存合同、收费凭证等资料;
保险企业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要求,选择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处理方式,做好纳税调整台账。
(四)进项税额抵扣风险:
风险:
违规抵扣贷款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
将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服务(如同业往来相关服务)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
未按比例分摊应税与免税项目的共同进项税额;
手续费、服务费进项发票取得不及时或不合规。
应对:
建立进项税额抵扣台账,明确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得抵扣的政策边界;
对同时用于应税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按销售额比例合理分摊;
加强发票管理,确保手续费、结算服务费等可抵扣项目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定期自查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对错误抵扣的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五)准备金计提与税前扣除风险:
风险:
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比例超出税法规定标准及税会差异;
保险责任准备金计提依据不充分,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未做纳税调整;
准备金转回未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应对:
计提准备金,留存计提计算表,规范税会差异纳税调整;
保险企业准备金计提需符合税法规定,2026年起按《保险合同准则》调整后进行纳税申报;
准备金转回时及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避免少缴企业所得税;
定期与税务机关沟通准备金税前扣除口径,确保政策适用准确。
(六)跨境业务税务风险:
风险:
跨境金融服务未按“消费地原则”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境内向境外提供的再保险服务未符合免税条件却申报免税;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未按规定享受暂免税收优惠,或违规扩大优惠范围。
应对:
梳理跨境金融业务清单,区分境内外服务接受方,对境外企业向境内提供的金融服务,按时履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
境内向境外提供再保险服务时,留存服务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约定、付款凭证等);
严格按政策规定界定境外机构债券利息收入免税范围,留存债券投资相关资料,必要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附:本文核心政策依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增值税领域基本法律,明确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纳入征税范围,统一税率(6%、9%、13%)和征收率(3%),规范进项税额抵扣规则、差额征税范围及跨境服务税务处理。
适用于金融业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其中对贷款服务、金融同业往来免税、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税的规定,是行业增值税处理的核心依据。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826号)
细化《增值税法》相关规定,明确金融服务具体范围、免税政策适用条件、跨境服务代扣代缴流程,放宽贷款服务配套费用的进项抵扣限制。
为金融业增值税实操提供具体指引,尤其规范了资管产品、融资租赁等特殊业务的计税规则。
3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2025年12月22日发布)
明确2026年起保险企业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首次执行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停止执行原准备金税前扣除相关规定。是保险行业2026年企业所得税核算的核心政策依据。

4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注意:政策已过期。)
明确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范围、计算公式(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明确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规则,未逾期按应付利息日确认,逾期90天未收回且会计冲减的可抵扣当期所得,规范收入核算口径。

6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规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100万元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规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1000万元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8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规定省级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农户≤10万元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按90%计入所得税收入总额,按年末贷款余额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规定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单户授信≤100万元(无授信按合同/余额≤100万元)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需单独核算、留存资料,否则不得免税。

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11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12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可按差额计税,9%税率。

13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
规范金融资产分类、计量方法、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应用,是金融业资产核算的基础性准则,直接决定会计信息质量和税会差异调整金额。
14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修订)
明确保险合同识别、分拆、计量及准备金计提规则,取代原保险合同准则,是保险企业财务核算的核心准则,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直接相关。
1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适用于金融业所有税收优惠事项,简化申报流程,降低合规成本。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规范金融业借款合同、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应税凭证的印花税计税规则,明确免税优惠范围,是印花税合规处理的基础性法律依据。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明确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无形资产最低摊销年限、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等核心规则,是金融业资产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重要依据。
最后,(行业财务税务)系列预告:
截止本期,我已完成了:
A类农林牧渔业(第一产业)、
B类采矿业(第二产业)、
C类制造业(第二产业)、
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第二产业)、
E类建筑业(第二产业)、
F类批发和零售业(本类及后续均属第三产业)、
G类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类住宿和餐饮业、
I类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类金融业
的核心财税要点梳理,
后续,我将按顺序更新:
K类房地产业、
L类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类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类教育、
Q类卫生和社会工作、
R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类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T类国际组织
的财税核心指南系列内容,持续为读者输出各行业财务税务干货,愿能帮到更多人。
转载说明:
本文为原创财税干货分享,
转载请注明出处《陈帅财税》,侵权必究!
(本文完)
2026.1.2于广西南宁落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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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人,广西大学财务管理专业,会计师、财税专家、狮王领袖,擅长企业管理和自我管理,践行强势文化和强势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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