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评标专家面向京津冀地区征集,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常居地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高级职称的人员;
(四)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完成电子评标工作;
(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六)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七)无刑事犯罪记录,未被取消过评标专家资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采用网上在线申报的方式,无须提交纸质材料。申报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申报人访问企业采购评标专家库网站,进行新用户注册,在线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提交审核。本系统将手机号作为用户名,一经注册不得修改。
(二)资格审核。系统将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全或存疑的,需在申报材料退回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补充材料,申报人需在申报页面关注审核进度。
(三)正式入库。通过的申报人将颁发电子聘书,并被纳入企业采购评标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四、动态管理
(一)企业采购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补充。惠招标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对评标专家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用、停用、除名的依据。
(二)评标专家入库以后,需要修改评标专业的评标专家,须按照新候选专家重新申报。
五、权利和义务
(一)专家权利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2、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3、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专家义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1、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管理规定;
3、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4、评标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从事专业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入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更新;
5、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应于评标前半日请假,以便及时调整补充评标专家,未按照上述要求请假,且无不可抗力原因的,视为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
6、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一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合同、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的少量股份者除外)或实际控制人;
(2)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6)其它应当进行回避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暂停评标资格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暂停评标专家资格6-12个月,相关处理结果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一)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对评委做出评价,评价不满意两次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无不可抗力原因,无故迟到三次及以上的;
(三)在一个年度内,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两次的;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评标工作存在明显失误,对评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
(六)因与招投标业务无关原因,与招标代理机构发生纠纷的;
(七)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的;
(八)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取消评标资格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三次及以上的;
(三)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