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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隆德一居民购买18.9元过期白酒,起诉超市获赔700元!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01 20:25:59     0
【法治】隆德一居民购买18.9元过期白酒,起诉超市获赔700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日,隆德法院立案庭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杨某于2022年9月27日,在隆德县某超市购买了一瓶价值18.9元的白酒,喝完后才发现该酒已过保质期(商品外包装显示该酒于2020年9月1日生产,保质期为24个月)。

网络图片

杨某便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做出行政处罚。杨某认为该超市的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8.9元并给予赔偿金1000元。后在法官释法析理和耐心调处下,该超市赔付杨某7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责编/肥龙  来源/隆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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