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公示期计算规则浅析
最近参与了一起非招标方式(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询价等)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大家对相关公示期进行了讨论,问题主要集中在“起始日是否计入”“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应该公示多久”等。对此,笔者进行了粗浅的研究,如有不当之处,请法律和政府采购领域的朋友评论区指正,大家一起学习。
一、非招标采购方式公示期的基本规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三种形式,每种采购方式的公示期时长存在差异。根据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的公告期均为3个工作日 。此外,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的公告期统一为1个工作日 ,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采购方式,包括非招标采购。
公示期的差异主要源于采购方式的特性。单一来源采购因涉及唯一供应商,需给予更充分的公示时间以接受社会监督;而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作为竞争性采购方式,公示期相对缩短,但仍需确保供应商有合理时间准备响应文件。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较短,则是因为该阶段主要是向公众公布结果,而非供应商准备响应的阶段。
二、公示期的起算点与计算方式
公示期的计算起始点是确定公示期长度的关键。核心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1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财政部87号令第85条规定“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公示期从公告发布次日开始计算,公告发布当日不计入公示期。这一规则适用于所有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的公示期计算,包括非招标采购方式。
三、工作日与自然日的区分规则
在政府采购公示期计算中,工作日与自然日存在本质区别,公示期计算仅以工作日为单位 。工作日是指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通常指周一至周五(不含法定节假日)。自然日则是日历上的每一天,包括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值得注意的是,某些采购环节虽然涉及时间计算,但可能同时考虑自然日和工作日。例如,保证金退还期限规定为“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87号令第29条),这里明确使用工作日;而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提前通知期限则可能同时涉及自然日和工作日,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87号令第27条),这里的“15日”通常指自然日,但具体需结合上下文和采购文件规定。具体计算方式参考如下:(1)起算日为公告发布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以工作日为单位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3)若公示期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例如,2025年12月17日(周三)发布公告,公示期从12月18日(周四)开始计算,若为3个工作日,则截止时间为12月22日(周一);若12月22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12月23日(周二)。五、实务争议
从部分单位(包括一些地方国有企业)网上公示文件看,受采购规模、采购方式选择等因素影响,实务中对公示期的处理也有所不同。有的单位明确标注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N天”,结束日计算方式为“当天+N-1”。这里的争议点在于,“限额以下,集中采购名录以外”的,由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是否必然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能否根据单位实际自行适度调整,包括对期间的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的说法是否可以当然理解为包括当日,并规避相关风险,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相关公告于当日23:59挂网公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是否还可以算为一天?准确计算公示期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环节。一些特殊情况,实务中还没有查询到对于上述争议口径的明确判例,有相关案例的,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