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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

作者:本站编辑      2025-12-29 11:34:46     0
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项目中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这看似简单的问题,至今仍是困扰很多人,而且,争议也不断,本文作简要的分析,与大家探讨。

一、为什么要区分适用法律问题

为什么会提到这个问题,是个实务的问题,因为《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个体系中,对于招标(采购)文件编制依据、评审(评标)方法与标准设定、采购(招标)信息发布媒介、评审(评标)专家抽取渠道、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与时限等关键环节都有实质性差异。

而且,在实践中,也经常发生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采购程序被财政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违法,进而责令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案例。

因此,识别采购项目的法律适用的问题,十分有必要。

二、法律适用

在专业交流的过程中,有不少人认为,政府采购项目中,如果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采购的,就适用《招标投标法》理由也很简单,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但是,这种逻辑是过于简单,也没有具体区分实际采购的不同情形。综合现行法律规定,判断政府采购项目应适用的法律体系,区分如下:

1采购标的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及其相关的货物、服务时,应适用《招标投标法》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服务采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对此,《商务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亦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因此,当采购内容符合工程属性,且达到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时,无论其是否使用财政性资金,均应纳入《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调整范畴,按照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流程进行。

2采购标的为货物或服务,或为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时,应适用《政府采购法》体系。

对于与工程建设不相关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即便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其法律依据亦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其具体操作应遵从《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

对于工程项目,若其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强制范围,并且没有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则其采购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可依法选择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或参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采购。当然,如果“非依法必招”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

可见,采用招标方式本身并不自动指向《招标投标法》。在政府采购语境下,招标仅是《政府采购法》许可的一种采购方式。只有在采购标的本身被《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以及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时,才适用《招标投标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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