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造价跟踪审计单位,受建设方委托,我们需要审核一份招标文件。
这是一个总投资约1.5亿元的房屋建筑工程,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资金。
代理公司编制了招标文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且执行了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即,中小企业的商务报价评分将给予3%的向上浮动。
按行业通常做法,很少听说工程招标执行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
作为审核人,现在我面临的问题是,招标文件这样做合规吗?有必要吗?能实施吗?
带着上述问题,我开始从法律法规中去寻找依据。
首先翻开的是政府采购法。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本条规定是大原则。对于“适用招标投标法”,应理解为适用招标投标法框架下的系列法规。因为在招标投标法框架下,有一系列的法规文件。比如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各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等等。
沿着这一思路,参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发改16号令”,单项合同金额超过400万元的国有资金项目,属于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是没毛病的。
在云南省内,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按“云建规2021-4号文(房屋市政招标评标办法)”拟定招标文件没问题。
按云南省政务部门公布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要求,本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全电子化交易符合规定。
已具备施工图且执行“云建规2021-4号文”、进入交易网交易的房建项目,必然要使用筑龙电子开评标系统。省交易平台电子自动评标系统不支持修改投标人商务报价得分,即中小企业的商务报价评分给予3%的向上浮动,在技术上无法实现。
按照常规思路向前推进,走到这里会发现此路不通。
技术上很难实现,大部分人走到这里可能会选择知难而退,不再执行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了。
但据此否决代理机构的招标方案,显得理由并不充分。笔者继续在法规中寻找体现“执行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必要性的条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要求,“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注意,这里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也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政策是在政府采购法框架下订立的规章制度。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政采法实施条例又要求采购工程也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这一要求在逻辑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性。
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矛盾?我不知道。或许是出于某种顾全大局的考虑吧。
这里可以理解为,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同时也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所谓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有这样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可以看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执行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属于政府采购政策之一。
在招标投标法方面,也找到了相应的条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要求,“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此条明确,财政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有监督权。
形势已经越来越清晰了。虽然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管单位是住建部门,但这并不影响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可以看出,两部法律的实施条例都有相应条款,明确支持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综上所述,作为跟踪审计单位,我给出的建议如下:
本项目执行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符合“财库〔2020〕46号”文的规定。两套法的实施条例均有条款支持,在法规上没有问题。但在工程招标实践中,是否执行该政策通常存在争议。这主要是从可操作性方面考虑。我们认为,在招标过程中,应优先保障政策执行,如确有技术障碍,建议主动与财政、住建部门沟通协调,寻求合规且可行的实施方案。
放眼望去,不会有比这更务实的建议了。
以上分析及结论,如有不恰当之处,烦请不吝提出,让大家一起学习学习。
2025/11/25昆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