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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方式

作者:本站编辑      2025-12-23 10:12:11     0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关注重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均不应少于3家。

具体规定部分内容如下: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文件。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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