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防止招投标潜在风险的发生,整理此篇,供各类从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咨询单位人员,施工单位经营人员参考。
一 编制要约邀请文件
一、分类: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二选一)、投标邀请书
潜在投标人不多,就发《招标公告》,以后评标时进行资格后审
潜在投标人过多,发《资格预审公告》
邀请招标,发《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公告的内容
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的情况: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招标项目的情况: 工程类别、工程规模、项目地址、项目的实施时间、项目资金来源(五要素)
资质要求: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经理的资格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费用(三要素)
法律《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者其他组织(采购供货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部门规章《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
一 编制要约邀请文件
一、分类: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二选一)、投标邀请书
潜在投标人不多,就发《招标公告》,以后评标时进行资格后审
潜在投标人过多,发《资格预审公告》
邀请招标,发《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公告的内容
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的情况: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招标项目的情况: 工程类别、工程规模、项目地址、项目的实施时间、项目资金来源(五要素)
资质要求: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经理的资格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费用(三要素)
法律《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者其他组织(采购供货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部门规章《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