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13条
代理收到质疑函需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2.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14条
组织评审专家协助核查质疑相关事项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26条
监管部门应于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29条
甄别恶意投诉、重复投诉(查无实据)并依法驳回
5.《政府采购法》第51条
供应商合法询问的提出和答复
6.《政府采购法》第55条
明确“先质疑后投诉”的法定前置程序
7.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53条 确定质疑时限从“收到采购文件之日/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8.《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第64条 处理评审计算错误、分项评分错误引发的质疑
代理收到质疑函需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2.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14条
组织评审专家协助核查质疑相关事项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26条
监管部门应于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29条
甄别恶意投诉、重复投诉(查无实据)并依法驳回
5.《政府采购法》第51条
供应商合法询问的提出和答复
6.《政府采购法》第55条
明确“先质疑后投诉”的法定前置程序
7.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53条 确定质疑时限从“收到采购文件之日/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8.《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第64条 处理评审计算错误、分项评分错误引发的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