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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答复

作者:本站编辑      2025-12-18 23:55:05     0
财政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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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答复

留言编号:9565-3216921
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对于政府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集中采购项目而言,评标结果出来后尚未签订合同,供应商质疑无效后投诉到政府监督部门,后又撤诉,但政府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问题,请问: 1. 谁有权力废标?是政府监督部门?代理机构?还是采购人?能否由政府监督部门口头责令采购人废标? 2. 是否应该由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还是应该由代理机构通知?谢谢

国库司答:政府采购活动是采购人发起,如果终止也应该是采购人终止,因此宣布采购废标应该是采购人宣布的。如果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认定违法,应以书面形式正式告知采购人重新采购,采购人应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宣布废标,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宣布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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