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掘古墓葬罪案件,依法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盘某金、盘某强、罗某合、卢某台4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这是荔波县境内首例盗掘古墓葬案件,四名被告人从广西跨省进入贵州省荔波县境内进行盗墓,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盘某金、罗某合、盘某强、卢某台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我国文物保护法规,私自结伙盗掘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鉴于四被告人的盗掘行为未对古墓葬核心部分造成破坏,未盗掘到有价值的文物,情节较轻,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盘某金在盗掘古墓葬罪一案中起组织、邀约作用,并积极对古墓葬进行挖掘,系主犯;被告人盘某强、罗某合、卢某台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综合四被告人主从犯地位、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四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判决。
案件宣判后,四被告人认罪悔罪,当庭表示不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荔波县法院
审核:赵映 金晶
编辑:沈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