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次来郑州开庭,代理萍乡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对方苗木款。也算追农民血汗钱。合作社在2017年11月与对方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对方在南昌项目部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合作社向指定项目所在地供应苗木,但实际供货后没有按照双方之前交易习惯,先送货后签订采购合同和供应商结算单,并且合作社超出合同约定补货13900元的苗木以及向指定项目地供应60500元的苗木。均没有送货单和结算单,仅有原告与被告一在南昌项目部离职的工作人员聊天记录,从聊天记录得知被告一将原告的苗木做账在被告一与被告二南昌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处(有采购合同和结算单),并且被告一与被告二在去年另案进行调解将原告实际供货的苗木所有权进行不当处理,并对原告提交聊天记录三性不认可。法院庭审后的最后陈述阶段,本人极力请求法院组织双方前往项目地核查有争议的这部分原告实际供应并载种的苗木,法院说庭后答复。农民的血汗钱应当予以支持,即便去项目地旅途遥远也应该实事求是核实实际供货苗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