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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企业内审人员应如何理解相关招标法

作者:本站编辑      2025-12-07 08:53:16     14
建筑工程企业内审人员应如何理解相关招标法

建筑工程企业内审人员应如何理解相关招标法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表明两个法既密切联系,又有较大的区别,两法并行但不矛盾。

首先从条文上理解:

1、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或程序)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范围相冲突 。

2、本法所指的工程,仅指建设工程,不应包括信息、环保、水电工程等。

其次从立法的过程看:

工程是否列政府采购的对象,在立法过程中有过较大争论。最后支持将工程列入采购法调整范围原因在于:

第一,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我国采取两法并立的立法模式,并不能导致两法内容的互相排斥;

第二,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关键要看采购主体及资金来源,而不是采购的对象;

第三,在实践中,政府投资工程是政府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资源,工程支出占政府采购支出支出比重相当高,如果将工程排除在外,不仅调整范围不完整,入世谈判缺少一个重要的筹码,也将使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大为降低。

因此我们认为,两法并行但不矛盾。

从两法的关系看,《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一样,可以说是《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律,这也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和各国的立法经验的。

同时,在处理两法关系时,应按“后法优于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当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或政府采购法另有特别规定时,应遵行政府采购法。

所以说,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制度有联系,但两者不能划等号;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交叉,但不矛盾,而是相互协调、彼此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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