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看到一个非常典型的刑事案件——湖南某县中医医院原院长李某琼,因在采购核磁共振设备时“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串通投标罪!?
很多人以为,只要走完招投标流程就“合法合规”。
今天我们就聚焦串通投标罪,拆解它的构成要件和现实风险。
? 什么是“串通投标罪”?刑法怎么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注意:不仅“投标人之间”串通违法,“招标人+投标人”联手操控也同样入刑!
? 案例还原:他是怎么触犯“串通投标罪”的?
动机起于利益交换
医疗设备商周某斌向院长李某琼推销核磁共振设备,并承诺中标后给35万元好处费。
关键操作:“量身定做”招标参数
李某琼让供应商提供其设备的技术参数;
再授意招标代理公司据此“定制”招标公告中的技术要求;
设置只有该品牌才能满足的条件,实质性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虚假竞争:组织围标
周某斌控制三家公司参与投标,形成“看似公开”的假象,实则结果早已内定。
中标成功,利益兑现
合同金额达823万元,事后李某琼收受35万元“感谢费”。
⚖️ 法院裁判理由(重点来了!)
✅ 行为本质:利用职权与投标人合谋,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
→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0条禁止性规定:“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后果严重:排除公平竞争,损害国家采购利益
→ 中标金额超800万,属于“情节严重”,符合串通投标罪入罪标准。
? 裁判要旨提炼: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通过“定制技术参数”等方式设定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属于《刑法》第223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串通投标罪论处。
#串通投标罪 #招投标法律风险 #刑法实务 #政府采购合规 #工程建设警示 #法律科普 #真实案例分析
很多人以为,只要走完招投标流程就“合法合规”。
今天我们就聚焦串通投标罪,拆解它的构成要件和现实风险。
? 什么是“串通投标罪”?刑法怎么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注意:不仅“投标人之间”串通违法,“招标人+投标人”联手操控也同样入刑!
? 案例还原:他是怎么触犯“串通投标罪”的?
动机起于利益交换
医疗设备商周某斌向院长李某琼推销核磁共振设备,并承诺中标后给35万元好处费。
关键操作:“量身定做”招标参数
李某琼让供应商提供其设备的技术参数;
再授意招标代理公司据此“定制”招标公告中的技术要求;
设置只有该品牌才能满足的条件,实质性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虚假竞争:组织围标
周某斌控制三家公司参与投标,形成“看似公开”的假象,实则结果早已内定。
中标成功,利益兑现
合同金额达823万元,事后李某琼收受35万元“感谢费”。
⚖️ 法院裁判理由(重点来了!)
✅ 行为本质:利用职权与投标人合谋,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
→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0条禁止性规定:“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后果严重:排除公平竞争,损害国家采购利益
→ 中标金额超800万,属于“情节严重”,符合串通投标罪入罪标准。
? 裁判要旨提炼: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通过“定制技术参数”等方式设定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属于《刑法》第223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串通投标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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