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共有7种方式,分别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判断一个项目应该使用哪种采购方式呢,是否有特殊情况?下面将为大家一一解答。(公开招标大家都比较熟悉了,就不详细展开了。)
1、邀请招标适用情形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询价方式采购适用情形:
采购的货物价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4、单一来源采购适用详情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够,且添够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竞争性磋商适用情形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6、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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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邀请招标适用情形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询价方式采购适用情形:
采购的货物价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4、单一来源采购适用详情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够,且添够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竞争性磋商适用情形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6、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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