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是 “公平竞争 + 降低门槛”。以下整合国家与四川层面核心制度,覆盖内外资平等待遇、歧视性条款清除、信用管理等关键要点,为所有参与主体提供清晰合规与维权依据。
一、国家层面:筑牢公平竞争制度基础
(一)根本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 722 号)禁止政府采购设置不合理排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明确取消投标保证金,清除注册资本、业绩门槛等歧视性条款,简化资格证明材料,从源头降门槛。
(二)专项保障
内外资平等:《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 号),禁止针对外资企业的歧视性条件,保障其平等参与权。
外商投资支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 号),政府采购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支持平等竞标。
二、四川本地:细化落地实操细则
(一)省级立法护航
《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纳入地方立法,明确压缩采购时限、推行电子化采购、建立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强化制度落地保障。
(二)专项行动与评价
流程优化:《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川财采〔2020〕74 号)推行 “一窗受理、并联办理”,货物服务类项目平均采购周期压缩至 30 个工作日内,全面取消纸质投标,实行电子化投标。
双向评价:《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川财采〔2022〕122 号)建立 “采购人评代理、供应商评采购活动” 机制,评价结果与信用评级挂钩,倒逼服务提质。
三、实操关键提示
供应商端:遇 “注册资本要求”“本地业绩限制” 等歧视性条款,可依据财库〔2019〕38 号文及四川条例投诉,四川财政厅设快速处理通道。
采购人 / 代理端:编制采购文件需对照 38 号文 “负面清单”,不得设无依据门槛;四川本地项目须取消投标保证金、推行电子化采购。
监督保障:四川实行营商环境 “红黑榜” 公示,违规将被通报,相关主体纳入信用约束。
✨ 小贴士:供应商要敢维权、会维权,采购人 / 代理机构要守底线、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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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层面:筑牢公平竞争制度基础
(一)根本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 722 号)禁止政府采购设置不合理排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明确取消投标保证金,清除注册资本、业绩门槛等歧视性条款,简化资格证明材料,从源头降门槛。
(二)专项保障
内外资平等:《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 号),禁止针对外资企业的歧视性条件,保障其平等参与权。
外商投资支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 号),政府采购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支持平等竞标。
二、四川本地:细化落地实操细则
(一)省级立法护航
《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纳入地方立法,明确压缩采购时限、推行电子化采购、建立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强化制度落地保障。
(二)专项行动与评价
流程优化:《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川财采〔2020〕74 号)推行 “一窗受理、并联办理”,货物服务类项目平均采购周期压缩至 30 个工作日内,全面取消纸质投标,实行电子化投标。
双向评价:《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川财采〔2022〕122 号)建立 “采购人评代理、供应商评采购活动” 机制,评价结果与信用评级挂钩,倒逼服务提质。
三、实操关键提示
供应商端:遇 “注册资本要求”“本地业绩限制” 等歧视性条款,可依据财库〔2019〕38 号文及四川条例投诉,四川财政厅设快速处理通道。
采购人 / 代理端:编制采购文件需对照 38 号文 “负面清单”,不得设无依据门槛;四川本地项目须取消投标保证金、推行电子化采购。
监督保障:四川实行营商环境 “红黑榜” 公示,违规将被通报,相关主体纳入信用约束。
✨ 小贴士:供应商要敢维权、会维权,采购人 / 代理机构要守底线、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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